林達觀點:民代助理酒駕拒測嗆警 正本清源在增訂拒絕酒測罪!

2017-01-2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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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拒酒測條款,才能正本清源。(資料照,吳逸驊攝)

增訂拒酒測條款,才能正本清源。(資料照,吳逸驊攝)

前幾天,某立委助理在警方進行酒駕臨檢時,嗆警「叫署長來報告」,囂張行徑鬧上版面。當天,那位立委非常明快的開除了助理,也向社會大眾道歉,一樁新聞事件也就過去了。不過,各位可能沒有注意到,這件事的起因是在拒絕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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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張姓民眾面對警方酒測時,是非常強硬地拒絕,隨後是動手拉扯警察,最後依妨害公務被逮捕回警局。到警局後,兩位民代助理嗆警察:「我要叫警政署和新北市警局來跟我報告」,接下來,我從新聞影片畫面中看到,這位犯嫌說:「這不是酒駕不酒駕的問題,說真的,我寧願給他9萬塊」。他真敢說。

現行法律下,拒絕酒測並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罰款9萬元。有些酒駕的人,懂一些法律又夠不要臉的,會當場拒絕酒測,反正只會拿到一張9萬元紅單。至於不懂法律或是尊重警察的,就會接受酒測。對於酒駕的人來說,這樣腦殘的法律,變成鼓勵大家不要接受酒測,獎勵不要臉的人逃脫刑責。回顧當天,張姓民眾在現場拒絕酒測,其實本來拿一張9萬元紅單就可以脫身,「幸好」他拉扯警察,涉及「妨礙公務罪」被逮捕帶回警局,才會有後面的事情被揭露。否則,他拿著紅單順利回家洗澡睡覺,沒刑責、沒前科、罰款又輕。這樣的法律制度,根本是鼓勵缺德,保障不守法且不要臉的人,然後抓老實人受刑罰。就算不是要認真防制酒駕,至少立法也應該做到公平。

2017-01-18-葉宜津為助理替酒駕關說事件道歉02-周怡孜攝
立委葉宜津為助理替酒駕關說事件道歉,並開除這位助理。(周怡孜攝)

我自己實務工作案例中,曾經有一個酒駕者睡翻在高速公路交流道旁,被警察叫醒時,車子還發動著,滿身酒氣。警察要對他酒測時,他在現場發酒瘋大鬧咆嘯,鬧到最後,竟然動手毆打警察,也以妨害公務罪現行犯逮捕帶回警局。回到警局後,他繼續大鬧拒絕酒測。最後,警方只能以妨害公務罪移送檢方,至於酒駕部分則因為無法取得其酒測數據,只能行政裁罰9萬元。那為何不能強制抽血?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只規定可以驗尿拔毛髮,沒說可以插針驗血,第一線的基層員警也不可能依繁複流程申請法律鑑定。這樣的案件不是孤例,而且更多的案件並沒有妨害公務行為,酒駕的人拿張紅單就脫身回家了。君不見,也曾經有某名嘴駕車拒絕酒測,順利脫身回家的新聞事件。這是多麼不公平的事!

日本道路交通法則明定了「拒絕呼氣檢查罪」,行之有年且配套完善,其第67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有飲酒駕車等情事者,得將之攔停並請求提示駕照。對於未遵從警察之停止命令者,依同法第119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即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萬円以下罰金。其第118條之2規定:拒絕或妨害警察官所為之檢查,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円以下罰金。這樣的刑罰看起來不重,但是卻非常有效。因為,拒絕酒測的結果,當場就是觸犯刑法而涉有刑事責任,除了現場依刑事程序逮捕移送,更會列入前科紀錄,在下一次酒駕犯罪時,被列入酒駕累犯的量刑加重。這樣的立法才是防制酒駕的公平立法。

美國許多州也都有類似的規定,近年來從亞利桑那州及德州陸續發展出了「不能拒絕檢查」概念(no refusal)。假如駕駛人拒絕警方的酒測,就有刑事責任。許多州也都發展出「默示同意」概念(implied consent),認為人民領得政府核發的駕照不只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特許權,駕駛人領照時已「默示同意」自己有能力安全駕駛,不會酒駕,也才可以行使這張駕照的特許權上路。因此當遇到警察臨檢酒測時,當然必須接受酒測的檢驗,來證明自己有行使這張特許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我誠摯呼籲,真要防制酒駕,就請立法委員增訂拒絕酒測罪!刑度不用太重,只要有就夠用。這樣不只防制酒駕,也才公平!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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