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檢討電業法之電力排碳係數

2017-01-2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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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電業法」修正案後,其中有一關係重大的條文竟遭忽略。(資料照,圖/olafpictures@pixabay)

通過「電業法」修正案後,其中有一關係重大的條文竟遭忽略。(資料照,圖/olafpictures@pixabay)

上週在民進黨主導下立法院強行通過遭各界強制質疑的「電業法」修正案。各媒體報導多集中於綠電自由化議題。但修正案中有一關係重大的條文竟遭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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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月前電業法修正草案中,有一條文規定售電時各種電力配比。該條文是配合政府2025年發電配比目標再生能源佔20%,煤電佔30%及氣電佔50%所訂定。但該條文遭各界強烈反對,所以在最後修正版本中以「電力排碳係數] 取代。目前電業法第28條明訂: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前項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並定期公告。

仍謂排碳係數?首先要了解各種發電方式每度電排碳量不同。核能及再生能源排碳為零,火力機組則因機組新舊效率不同,所以雖燃料相同但排碳略有不同。但平均而言,燃煤機組每度電排碳約0.8公斤,複循環燃氣機組每度電排碳約0.4公斤。排碳係數則為售電業者,將其發電排碳總量與發電總度數相除所得之係數。假設某售電業售電中煤電,氣電各半則排碳係數為每度0.6公斤。

今日排碳係數普受重視甚至入法的主要原因就是為對抗全球暖化。如電業法28條所述,電業管制機關要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電力排碳係數基準。

牽涉到輻射與核能的議題,幾乎沒有理性討論的空間。(圖/12923@pixabay)
根據電業法28條所述,電業管制機關要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電力排碳係數基準。(資料照,圖/12923@pixabay)

為了〝減碳〞,發電組合中無碳電力應逐年增加,排碳係數應逐年降低,方為合理。但因政府能源政策錯誤,台灣發電結構中無碳電力近年反而年年降低,排碳係數年年增加。

政府尚未公佈2016年實際電力排碳係數,但2014年及2015年電力排碳係數分別為每度電0.521公斤及0.528公斤。2015年係數高於2014年係數,兩年係數相差0.007公斤。這數字看起來很小,但乘上我國每年發電約2500億度(電力系統加汽電共生),2015發電碳排較2014年增加175萬公噸。為何2015年電力排碳高於2014年?理由很簡單,核一廠1號機在2015年1月大修後因立法院杯葛,無法恢復運轉供電,該機組每年本可提供50億度的無碳電力缺口,幾乎完全由火力發電供應(2015年與2014年相較,再生能源發電只增加5億度)。

2016年排碳係數必然較2015更高,因為核二廠2號機在4月份大修後也遭立法院杯葛無法恢復供電,該機組每年可提供77億度無碳電力,其無法供電月份之缺口,絕大部份亦將電火力發電取代。

2017年情勢將更為惡化。核二廠1號機因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去年底大修停機後今年至少停機半年。最理想狀況是今年中裝載池改造工程完工後立即恢復供電。但不幸的是核一廠2號機在今年七月因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也將〝提前除役〞,2017年排碳較2016年必然又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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