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翁啟惠是貪汙還是被貪汙?

2017-01-1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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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浩鼎案,翁啟惠提前辭卸中研院長職務,接受調查,但沒想到竟遭起訴。前中研院長李遠哲也感慨不已。(中研院長交接資料照/陳明仁攝)

為了浩鼎案,翁啟惠提前辭卸中研院長職務,接受調查,但沒想到竟遭起訴。前中研院長李遠哲也感慨不已。(中研院長交接資料照/陳明仁攝)

「當我們在做人生重大決定時,待遇、資源、職位都不是最要緊的,重要的是,自己對科學的興趣和投入!」二00三年,翁啟惠應李遠哲之邀,放棄美國的一切,回台主持中研院基因體研究中心主任,如此敘述他對研究的熱情;很難想像,十四年後,他竟然被士林地檢署以涉嫌貪汙罪起訴,儘管去年浩鼎案沸沸揚揚,但是,有沒有做到利益迴避與利益揭露,和「貪汙」終究大不相同,做為「史上第一位以貪汙罪嫌被起訴的中研院長」,翁啟惠震撼或僅及於學界,但對台灣未來生技產業的發展,卻不容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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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股「賣希望」能等同於「貪汙」嗎?

被起訴後,翁啟惠聲明喊冤,直指士檢指摘「純屬虛妄」,起訴草率。認識翁啟惠的人迄今很難想像,遑論相信「貪汙」二字會套在他頭上,他不是高調長袖善舞之人,更無意在專業領域之外東沾西耍,然而,就像他無法理解為什麼檢方會以「貪汙」起訴他一樣,他也不可能意識到,自他嚴詞否認持有浩鼎股票到承認有股票,再到股票記於女兒名下,而且在解盲前還有賣股那一刻開始,他的社會公信力,就逐次剝落。

但「社會形象」與「貪汙」不能相提並論。

翁啟惠被起訴後,前中研院長李遠哲受訪表示難過之餘,說了兩段話:第一,「在技術移轉過程,應該是做了不該做的事」;第二,現行科技法值得檢討,「台灣很多生技公司還沒有產品,股票就能上架(上市上櫃),賣『希望』給大家吸引很多人投資,在操作股票過程中得到利益,這也很有問題。」

但「賣希望」和「貪汙」能畫上等號嗎?

李遠哲談到了科技法(科學技術基本法),不能不讓人想到第一位也曾經因為涉嫌領汙和違反政府採購法而遭到搜索約談調查的中研院士陳垣崇,當時他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技轉給親友投資並由中研院輔導新創的世基公司,而未做到利益揭露,最終,士檢偵結認為陳垣崇考量中研院研發的專利能順利移轉落實,達成中研院「促進研究發展,增進社會、國家、世界福祉」目的,主觀無圖利犯意,也未違反政府採購法,因此不起訴處分。不久之後,立法院三讀《科學技術基本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明確規定由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發所獲得的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歸屬於公立學校、機關或公營事業,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條文的限制,並加入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的規定。當時,修正案通過還被視為科技產業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這個里程碑,五年之後,被翁啟惠給破了。陳垣崇案發生時,翁是院長,理當深切瞭解利益揭露之重要與必要,但除了利益迴避與揭露之外,還是有幾個根本問題:第一,具有公職身份的學者,能否創辦或投資公司?第二,如果可以,則學者所屬的研究機關或學校能否技轉給這家公司?第三,如果可以,一次技轉之後,還能繼續技術合作嗎?第四,學者的技轉本人能持有「技術股」嗎?

20161116-「《李遠哲傳》新書發表會.傳主李遠哲出席(陳明仁攝)
前中研院長李遠哲對翁啟惠被起訴,感嘆生技技轉還沒有產品就要股票上櫃,是「賣希望」,值得檢討。(資料照/陳明仁攝)

研究人員能否持有、持有多少「技術股」?缺乏具體規範

從現行法令來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突破公務員不能擔任董事、創辦人的禁令,但是,李遠哲認為「應該檢討」的沒有產品就上市上櫃的條款,也正是立法時的創舉,其意在鼓勵產業發展,會因為浩鼎案而修改嗎?迄今看不出跡象;此外,《科學技術基本法》也創了技轉分享機制,但施行細則迄未訂定,如何界定學者們的研究成果,不是白白技轉給民間公司,研究結晶有所得而不觸法?特別是具有公職身份的研究人員,能持有多大比例的「成果分享」是屬於法律定義下的合法範圍?當年,翁啟惠為陳垣崇案就說過,「科技基本法至今沒有施行細則,承辦人員很容易忽略。」沒想到,這一次忽略的竟是他自己。

翁啟惠真的忽略了嗎?

根據士檢的起訴說明,重點有二:第一,浩鼎先是要以一千五百張技術股為「對價」(賄賂),但因為經濟部此一技術新股案有疑義,浩鼎董事長張念慈為使股票上櫃時程加快而放棄,故雙方僅達成「期約賄賂」;第二,之後張再移轉股票三千張(價值約九千萬)給翁啟惠,藉此冀求翁啟惠以中研院院長身分,從職務上協助浩鼎公司生產醣分子及取得酵素合成法專屬授權,股票最後進入翁女兒名下的證券帳戶,但帳戶為翁全權支配,檢方因此認定翁「執行職務時期約及收受賄賂」。

翁啟惠的聲明也就這兩點,首先,他和張念慈從沒討論一千五百張技術股之事,遑論同意;第二,他是浩鼎母公司創辦人,本來就有認購浩鼎股票的資格,三千張股票都是他以自有資金全額給付取得,和他擔任中研院長職務無關。問題來了,如果三千張股票真如翁所言,都是「自有資金全額給付取得」,士檢如何套這麼大一個「賄賂」的帽子?什麼事都難查,在台灣,就是資金追查一定有方法,此案,終有水落石出之時。

不過,不能不狐疑張念慈為什麼要「賄賂」翁啟惠?士檢都知道「翁啟惠與張念慈因求學認識並進而共同創立科技產業,二人私交甚篤」(起訴新聞稿),翁張自美國就是「合夥人」,翁啟惠不回台灣,不論是不是Optimer,張要新創生技公司,翁就是技術核心骨幹;更進一步說,翁不回台灣,哪來的浩鼎?浩鼎技術和中研院有什麼關係?中研院能有技轉利益分享,翁是關鍵。

浩鼎董事長張念慈(取自網路)
浩鼎董事長張念慈與翁啟惠屬「創業夥伴」,有需要「賄賂」嗎?(取自網路)

技轉早有成果,創業夥伴何來賄賂的必要?

「如果不回台灣」…,翁啟惠依舊有他的實驗室,還有技轉的公司,距離諾貝爾將的距離更近…,然而,諾貝爾獎不再是他伸手可能企及的目標,相反的成了譏諷他的笑話。翁啟惠到底多厲害?不要從頭說起三十五年前他還在碩士和助理研究員時期就發表論文嶄露頭角,也不要說他在哈佛博士後研究,當時全球第一大生技公司Genentech和杜邦都想網羅他進入研究團隊;談實際的,一九八七年,翁啟惠開發的酵素抑制劑,技術移轉給製藥公司G. D. Searle及跨國農業生技公司Monsanto(孟山都);一九八九,全球聞名的研究機構The Scripps Research Institute延攬翁啟惠進入該團隊;一九九四年,翁啟惠研發出一套快速篩選新藥的「高速化學平台」而自行創辦Combichem公司;同年,翁啟惠開發的另一項「醣類合成技術」,也成功移轉給Neose醣類製造公司,杜邦製藥更在一九九八年以2億美金併購 Combichem公司。之後,翁啟惠又研發出「一鍋法(One pot)醣類合成技術」,並經由The Scripps Research Institute授權給Optimer,翁啟惠因此成為Optimer創辦人,亦擔任該公司科技顧問團主席,而Optimer的執行長正是學長張念慈。僅僅上述「技轉」,翁啟惠的所得,就不知超過他回台灣這些年的總收入多少倍,他幹嘛收張念慈「股價九千萬」的「賄賂」?

中國(台灣)人對「知識份子」看得高,不只要學問高,學術地位高,還得人品高,而對「人品高」的定義不外乎高風亮節,家無恆產,兩袖清風,最好還沒有太多現金存款。翁啟惠的股票不論如何已經懷璧其罪,但,這真是「貪汙」嗎?

因為陳垣崇,修了科技基本法,為了翁啟惠不知是否還是再修一次?並痛下決心訂定科技基本法施行細則?再加碼修生技條例?當台灣要大肆發展新創和生技產業的同時,有沒有科技法律人才完備法律規範?否則,在陳垣崇、翁啟惠之後,天知道還有沒有第三人、第四人觸法?

「當我們在做人生重大決定時,待遇、資源、職位都不是最要緊的,重要的是,自己對科學的興趣和投入!」午夜夢迴,翁啟惠不知會不會懊惱當年的選擇?不論此案司法程序的結果如何,可以確知的,遺憾已經造成了,包括翁啟惠,包括社會對最高學術殿堂的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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