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解除兆豐銀董事 蔡友才提告勝訴確定

2019-11-13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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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兆豐銀行董事長蔡友才不滿金管會藉紐約分行裁罰案,解除他的兆豐銀董事職務,提起行政訴訟,今天勝訴確定。(資料照片,林韶安攝)

前兆豐銀行董事長蔡友才不滿金管會藉紐約分行裁罰案,解除他的兆豐銀董事職務,提起行政訴訟,今天勝訴確定。(資料照片,林韶安攝)

前兆豐銀行董事長蔡友才不滿金管會藉紐約分行裁罰案,解除他的兆豐銀董事職務,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撤銷金管會解職處分,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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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因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兆豐銀行發布重大訊息,表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未能有效執行防制洗錢遵循計畫,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罰款1.8億美元。

紐約分行裁罰案曝光後,金管會介入調查,發現DFS在105年2月即向紐約分行提出金檢報告,指紐約分行未遵循反洗錢法令,紐約分行3月答覆DFS,被DFS認為漠視主管機關、態度輕蔑。

金管會認為,蔡友才擔任兆豐銀行董事長期間,即知紐約分行有可能遭DFS採取監理處分,卻決策失當、回復DFS信函內容陳述不實,依銀行法第61條規定,105年9月14日解除蔡友才兆豐銀行董事職務。

蔡友才不服提起訴願遭駁,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蔡友才自99年7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擔任兆豐銀行董事長,但金管會解除董事職務時,蔡已非兆豐銀董事,早已無法行使董事職權,也無危害兆豐銀行健全營運的可能。

一審也指出,銀行法第61條的規定目的在於排除董事對銀行的影響力,使銀行營運重返正軌,應以銀行為管制處分主要對象,但金管會只以蔡友才為處分對象,無意對兆豐銀行進行管制,不符法規原欲達成的行政目的。

一審合議庭認為,金管會原處分雖以銀行法為法律依據,並作成高度管制而影響人民基本權的處分,但實際上並未寓有任何該法所欲實現的管制目的,難認該處分有何必要性,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金管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二審認定,原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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