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總能「化險為夷」?台北關違反財政部函釋,華儲運毒案2億罰鍰最後只剩6萬

2019-10-03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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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過去針對走私、運毒案,始終有辦法「化險為夷」?圖為位於桃園國際機場的華航總部。(資料照,取自Ellery@wikipedia/CC BY-SA 4.0)

華航過去針對走私、運毒案,始終有辦法「化險為夷」?圖為位於桃園國際機場的華航總部。(資料照,取自Ellery@wikipedia/CC BY-SA 4.0)

國安人員私菸案,財政部上周正式針對總統府諮議林家如在內的13名總統專機隨行人員,處以行政罰鍰,不過,私菸「貨主」華航,迄今只有子公司華膳空廚挨罰15萬元,儘管財政部多次強調,本案適用「刑事優先」原則,必須等到司法判決確立後,才能對華航與華膳部分處以行政罰,不過,華航過去針對走私、運毒案,始終有辦法「化險為夷」,儘管財政部《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釋示函令明令「私運行為」不能以「擅行移動」輕罰,但華航在立委的關切下,將2013年的華儲運毒案的2億元行政罰,協調到到只剩6萬元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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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人員私菸案,上周成為立法院藍綠攻防角力,財政部關務署23日發布新聞稿,強調依據台北地檢署偵查結果,本案菸品實際上已在境內,僅處於保稅狀態,並無將菸品由「國外」運輸「進入」我國領土之行為,故未觸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宜由主管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為行政裁處,因此,關務署當天也針對林家如等,超買菸品之總統專機隨行人員,分別處以最高4.5萬元的罰鍰

20190923-交通部長林佳龍(左一)、國安局長邱國正(左三)、財政部長蘇建榮(左五)、華膳空廚公司總經理安隆祺(備詢台)、華航董事長謝世謙(白衣者)、總統府副秘書長施克和(右二)23日於立院財政委員會針對私菸案備詢。(顏麟宇攝)
國安人員私菸案,上周成為立法院藍綠攻防角力。圖為9月23日立院財政委員會質詢私菸案,財政部長蘇建榮(左五)、華膳空廚公司總經理安隆祺(備詢台)、華航董事長謝世謙(白衣者)等人備詢。(資料照,顏麟宇攝)

是私菸卻沒有走私問題?檢調界定案件背後「有玄機」

根據上周立法院答詢,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北檢認定本案之菸品,並非從國外運輸進到國內,「是私菸沒錯,但沒有走私問題。」華航、華膳空廚等法人是否構成《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所定運輸私菸行為,台北關已移送桃園市政府審認核處。

不過,根據熟知內情人士表示,檢調將本案界定為菸品的「私運行為」,背後頗有玄機,因為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最高僅處以600萬元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後續的行政罰,係由機場所在地桃園市政府裁罰,桃園市政府也於2日做出600萬裁罰的決定。

20190724-華膳空廚,華航。(取自Google map街景)
華航、華膳空廚等法人是否構成《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所定運輸私菸行為,台北關已移送桃園市政府審認核處。(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街景)

事實上,華航過去對於子公司捲入走私行為,始終能夠化險為夷,關務署台北關針對華航子公司華儲公司員工朱建華、吳士宗等人,2013年利用音箱夾藏毒品,於華儲倉間以「菜底貨」掉包方式,犯下我國空運史上最大的海洛因走私案,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及行政罰法規定,私運貨物進口應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而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故意過失,「推定為法人之故意、過失」,華儲員工運毒案依循往例,應處罰華儲2億以上的罰鍰,但關務署台北關卻在2018年5年的處罰期限即將屆滿之際,以《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擅行移動貨物」,輕罰華儲6萬元。

「華儲運毒案」罰鍰如何從2億變成6萬?

根據關務署內部爆料,台北關去年以「擅行移動貨物」輕縱華航,已經公然違反財政部公告函釋,根據財政部《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釋示函令,「私運行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不能以擅行移動(《海緝》第 35條)代替」,但一旦碰到華航,關務署就出現了「髮夾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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