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立法增加特休假有用嗎?

2016-10-0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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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勞基法修法一例一休,工運、工鬥團體在立法院外抗議。(曾原信攝)

抗議勞基法修法一例一休,工運、工鬥團體在立法院外抗議。(曾原信攝)

立法院5日要審查「一例一休」的《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蔡總統日前公開說必須配套檢討「特休假」問題。聽起來似乎很棒,再看媒體報導的細節:一例一休刪掉七天假,在特休假中補回來,並且讓初入社會的資淺員工也有特休假可以放(進公司三個月可以放四天)。真有趣,好像又可以玩「朝三暮四」的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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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雇主說起吧,他們要求的是休假不要太多,會影響競爭力(或者說賺錢的能力),因此「二例」不能接受,最多一例一休,才能調節工作時間,少付點加班費。現在蔡總統說要採的做法是「一例一休」,多的七天假刪掉,但特休假增加。好吧,總休假天數還不是差不多,這應該就是典型的朝三暮四吧?

再看勞工,一年有52週,二例和一例一休相比,至少有52天的假期權益縮水(例假日不能調移,不能出勤,休假可以,加發的工資計算標準不一樣),現在直接告訴你,定案,一例一休,特休假增加,算增加7天好了,52-7=45,我用45天的犧牲換來7天,連朝三暮四都沒有。我是勞工,支持表示我非常聰明還是連猴子都不如?

回到特休假本身。你有特休假,你休的到嗎?

特休假就是「特別休假,即勞工工作年資達一定年限,享有「有薪休假」之法定勞動權利」。簡單說,特休假=A+B,A=不用工作,B=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看懂了嗎?你休了特休假可以拿到A+B,沒有休只能拿到B。如果我是雇主,給你B就好了,為什麼要給你A+B?

公務人員呢?一樣,應休未休的話可以拿「不休假加班費」,你以為那個叫「不休假獎金」嗎?錯,就跟勞工一樣,原本能拿A+B,現在只能拿B。公務員比勞工慘一點,規定了強制休假14日,沒休到的話連B都拿不到。

更慘的當然是「其他壓力」,公務員,你敢休假,那麼考績就打乙,考績獎金變少;一般勞工,你聽過富士康大將謝冠宏嗎?休假被要求立刻下飛機不然開除,結果真的開除。前一陣子某位網友爆料,連問個颱風天要不要上班都被開除!那麼,就算立法委員修了法,給了你更多的特休假,你休的到嗎?沒解決這個問題前,鐵定休不到。

怎麼解決?第一種方法,雇主(包括政府)給更多,讓他們理性考量後決定讓你休假。特休假=A+B,不給休=2A+B or 2B+A,不可以只有B or A or A+B,要讓雇主覺得痛,他才會採取對他損害最小的方式讓你休。第一種方法往往是政府想得到的,但往往做不到,至少你沒看過法律規定不給休=2A+B or 2B+A。

第二種方法,罰。立法要雇主給更多,他可能用其他的壓力讓你自己不敢休,必須罰才能讓雇主換算損失後讓你休。怎麼罰?把特休假變成「義務假」,就是公務員「強制休假」的變種,因為原制度很好笑,理論上強制休假就表示必須讓員工休好休滿,沒休好休滿應該罰政府,怎麼會變成罰員工呢?所以我們把它反過來變「義務假」,你每年這幾天必須休,沒休要罰你,不讓你休要罰雇主。而且處罰至少要不准雇主因此開除人或給予考績不利益,每有一個員工未滿的代價必須大於A+B。第二種方法往往是政府不想做的,因為這樣做員工就不聽話了。

有沒有其他方法,也許有,讓立法委員去想吧,他有選票和立法權,我們一般人沒有。但如果第一種、第二種方法,立法委員在修法時都沒有採,又沒有第三種以上的方法去解決問題,你相信你休得到特休假?你相信特休假增加是採取「一例一休」替代「二例」或「刪七天」最好的配套?

*作者為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喜歡用代數分析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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