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和會失敗拒絕簽約:《曹汝霖回憶錄》選摘(1)

2019-08-10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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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由英代表團首席秘書漢基,將祕密商定之辦法,用密函通知我代表團。函中大旨謂日本之政策,係將山東半島完全主權歸還中國,僅留業經給與德國關於經濟上之權利,暨依照通常情形,在青島設立租界權。其關於現有之鐵路,即膠濟鐵路及支線,此項鐵路應作為中日合辦事業。其鐵路之所有權者,得專為運輸平安起見,設立特別警察,此項警察,不得移作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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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此項警察,須以中國人充之。其幹事所選之日本警察教練官,須由中國派充之。日本所撥歸還者,所有山東半島軍事上之管理,暨周圍膠濟德國兵准駐中國五十基羅邁當之地(即百里環界),及其地上之軍事管理,及所有該地方行政管理上之一切干涉。日本之意係將租借地之中國自主權,完全歸還。日本又擔保,濟南置戍一節,乃完全權宜之計。此項戍兵,僅於緊接和約告成後,過渡時代存之。至此項過渡時代,彼等以為能縮短者,務必縮短。據其解釋,謂曩時沿路各處駐兵,其後歸併於青島與濟南,不過為完全撤兵之初步。關於此項暫時辦法,雖無日期規定,而日代表擔保,倘能從早撤兵,即從早撤兵。又謂德國建造之砲壘,不在將來給與日本居留地範圍之內,其日本擬留之權利,係屬於經濟性質,此項權利如下述:一、在青島要求居留地之權,但別國於該處設立公共租界,不得因此而排除之。二、對於業經造成各路德國所有權利,暨對於與鐵路相關各礦德人所有之利益公至該項築路之地,係完全中國主櫂所在,且係屬於中國法律管轄者。三、給與德國別兩路之讓與權(即高密徐州線及濟南順德線),須用日本資本建造,日本資本家正與中國磋商供給該項需用之條件,中國政府可得與別路用外國資本建造者同一地位。又日本代表特別擔保如下:甲、中國向日人在青島所為之一切讓與,不得因此而排除別國人在該埠經營之事業。乙、對於現有鐵路,日人因佔多數股份,故獲有經濟上之管理,然無論如何,不得因此項管理而使各國商務利便有所歧視。日本又聲明,中國如不照以上辦法辦理,日本仍保留援引一九一五及一九一八中日協定之權利。威總統則聲明,倘中國有不照辦情形,日本應以己意向聯合會行政院請求調和,並聲明彼之談論均不得解釋為彼於中日互換文件有所承認,因此項文件要求各款,美國政府曾為切實抗議等因。此函簽名者為漢基。

余觀此密函之意,日本代表已有向三國代表聲明擔保讓步之意。威總統仍聲明不能視為承認中日間互換文件云云,已給與我將來修廢之機會。

巴黎和會的日本代表團(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巴黎和會的日本代表團(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詎後和會秘書送交我代表團之正式和約案,其中關於山東問題者只有三條,規定舉凡德國在山東一切權利,連同膠州灣租借地,以及鐵路礦業海底電線在內,均無條件讓與日本。不但三國與日代表所議定聲明各節並未提及,即交還中國一層,亦一字不提。其意謂日本以為列入約中,似有不信任日本代表之意,與日本信譽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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