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和會失敗拒絕簽約:《曹汝霖回憶錄》選摘(1)

2019-08-10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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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會四巨頭,左起:英國首相勞合喬治、義大利總理奧蘭多、法國總理克里蒙梭、美國總統威爾遜(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巴黎和會四巨頭,左起:英國首相勞合喬治、義大利總理奧蘭多、法國總理克里蒙梭、美國總統威爾遜(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民國七年冬,巴黎開和平會議,與會者有二十七國,我國亦被邀派代表出席,以外交總長陸徵祥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即派駐外公使施肇基、顧維鈞、魏宸組兼任。南方軍政府亦要求派代表,政府以對外不應示以分裂,商由軍政府派人,政府加以任命,遂以王正廷為代表,一同出發。出發前,總統召集會議,商定應付方針,有關當局與段參戰督辦均列席,余亦列席。合肥發言,以此次參戰,宣布過遲,有名無實,不應多提要求。除收回德奧租界,並取消在中國之權益法權外,擬提議撤消庚子條約駐兵一條,及修訂海關稅則。至青島問題,日本一再宣言交還中國,諒不至食言,且看日本有無提議,隨機應付,沒有確定。眾無異議,就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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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代表一行此次由海道赴法,須經過日本。日本政府即通知章公使轉達政府,以陸代表經由日本,極表歡迎,俟陸代表過日時,隆重招待,日皇預定由避寒地回京接見等語。政府即轉電陸代表,陸代表回電應允,請轉謝日政府。後忽來電以途中受寒致病,囑外部電辭日政府接待。政府不知何病不能接受招待,但只好照電章公使請婉向日政府辭謝。日政府深為詫異,但允取消宴會,希望與外相一談。

陸氏到了下關,日本即派御醫往診,知係受寒,無甚要緊,且派專車接到東京,與日本內田康哉外相,晤談二十分鐘。後又來電云密件箱遺失,囑再速抄一分即寄巴黎使館,政府始有懷疑。余揣陸氏向來意志薄弱,易於動搖,此次同行者多是青年外交家,尚有南方代表,恐別有用意。及到巴黎,開會後來電謂,關於取消德奧租界,權益法權等項,均順利通過。至庚子條約事不在本會議應議之事,不能提議。後又來電謂美國總統問中國與日本有無密約,盼速復。余在國務會議發言,陸氏以現任外交總長出席與會,有無密約,外交總長豈有不知,不即答覆,反來電問,明明顯示內閣不統一,且對閣員有不信任之意,雖未指明,暗中似有對我不滿,且對外亦示以國內不一致,我恐這次和會將大有問題。錢總理即說,復他沒有密約好了。後來一直沒有公電報告,直到拒絕簽字之前,由陸氏來電略言,奉職無狀,電請處分。錢總理料知事情重大,回明總統,去電慰留,並令簽字,余在國務會議未發一言。

參與巴黎和會的中華民國代表。(wikipedia/public domain)
參與巴黎和會的中華民國代表。(wikipedia/public domain)

前寫此稿,因無資料,太覺簡單。後見顧少川巴黎和會回憶一文。顧氏歷使歐洲,見聞確實,其文必信而有徵,原文甚長,因將關於山東問題,摘要補錄,以見弱國外交,雖有能者,亦無能為力也。據云美國總統威爾遜,於和會之前已聲明,和會以公道為主,關於領土之解決,須以民族本身利益為前提,而以民族自決為根本原則,對於均勢政策,祕密外交,尤為抨擊。我國代表,迭次謁晤,表示對我國願意幫助。我代表以美總統有幫助之意,遂決定青島應直接交還中國,與威總統宣示之原則亦相符合。豈知日本早已與英、法、義等國訂有密約,許以在和會支持他取得德國在山東之一切權利。又以此次會議為英、美、法、義、日本五國把持,美由威爾遜總統出席,英代表為首相魯意喬治,法為總理克理孟梭,義為首相奧隆特,日本為西園寺公爵及牧野伯爵。和約草案已於會前由五國商定,提出大會只為形式的通過而已。至領土及分配權利問題,亦由五國商定。

會議組織有十人委員會及五國會議,自開會以後,只開過大會六次。至次要之國,只能有關該國問題,在五國開會時被邀出席,陳述意見。所謂五國會議,由美、英、法、義、日之首席代表組成,為最高機關,取決一切。後義退出,只有四國。

中國代表被邀出席僅三次,首次顧、王兩代表出席,日本牧野代表聲明,大旨謂日本出大力剷除德國在太平洋海陸軍根據地,俾協商各國在遠東得有交通與商業之自由,可以沒有阻礙,厥功甚大,是以要求德國在膠澳租借地暨所有鐵路及德國在山東省內一切權利,無條件讓與日本。我國代表答以事關重大,俟商議後再復。

後開會時,請中國代表出席發言,由顧代表出席,先說德國侵佔、租借之經過,繼謂山東為中國的一省,人口有三千八百萬,向為中國領土。現和會既以民族自決,領土完整為原則,中國代表根據此原則,要求將膠州灣租借地暨其鐵路以及歐戰前德國佔有一切之權利,直接交還中國。又說山東為中國北方重要省份,青島之役,日本用兵力剷除德國勢力,中國亦深致感謝。惟本代表若以天賦之權利,以為報酬,由此種下日後紛爭之種子,此為本代表不應為,故要求直接交還中國。日本代表則謂膠州灣租借地,事實上已為日本佔領,故必須從德國得到自由處置權後,方能依照日本所致德國最後牒,交還中國。至交還辦法,中日兩國已有成約矣。顧代表答以日本照宣言交還中國,原為中國所深信。惟交還有直接間接之分,本席以為與其間接,不如直接之為直捷。至所謂已有成約,恐係指以一條及青島撤兵換文而言,該約一則為最後通牒所迫簽,一則為山東人民解除痛苦的權宜之計,以上兩種協定,法律上效力如何,實不無疑義。且我國已與德國宣戰,此種臨時之約已無可施行。且我國對德宣戰,亦聲明中德間一切條約。因之失效。

再退一步言,即使租約有效,亦有不得轉讓與第三國之規定,德國除交還主國外,亦無其他辦法。

於是,直接交還與間接交還展開論戰,後又作成英文說帖,交與委員會說明直接交還之理由。又說軍事佔領,係暫時性質,不能因之取得所有權。委員會置之不復。

後又開會討論山東問題,由陸、顧兩代表出席。美總統及英首相先後發表意見,大旨謂此項問題,中日兩國既有一九一五及一九一八之成約,英法兩國於一九一七年,因歐洲戰事緊急,求助於日,與日本亦訂有在和會贊助日本之成約,成約均不能不守。美總統又提議將膠州湾問題,交與五大國,作為承託國,為日代表堅拒不允。美總統遂言,山東問題,英法中日均為成約拘束,舍成約而別求解決,實屬困難。將來國際聯合會成立,中日兩國均為會員國,關於領土完整、主權獨立如有爭執,即為聯合會全會之事,中國亦可得盟約保障。多得一層保障,為前所未有。以後關於世界和平事項,既有關於全會,會員國根據盟約,提請注意,即不得視為非友誼的舉動。將來聯合國大會及行政院開會時,余亦準備提議,將各國在中國之特殊地位取消,日本亦曾聲明願意幫助。蓋聯合會實討論此項問題之所,彼時各國之利益,不能有所忽視。故中國此時雖不能如願以償,而將來亦有保障,可收得桑榆之效等語。後日本堅持原意,以退出聯合會為要挾,美總統於無可奈何之中,與英法日祕密商議,決定對於山東問題之辦法。

後由英代表團首席秘書漢基,將祕密商定之辦法,用密函通知我代表團。函中大旨謂日本之政策,係將山東半島完全主權歸還中國,僅留業經給與德國關於經濟上之權利,暨依照通常情形,在青島設立租界權。其關於現有之鐵路,即膠濟鐵路及支線,此項鐵路應作為中日合辦事業。其鐵路之所有權者,得專為運輸平安起見,設立特別警察,此項警察,不得移作別用。

又此項警察,須以中國人充之。其幹事所選之日本警察教練官,須由中國派充之。日本所撥歸還者,所有山東半島軍事上之管理,暨周圍膠濟德國兵准駐中國五十基羅邁當之地(即百里環界),及其地上之軍事管理,及所有該地方行政管理上之一切干涉。日本之意係將租借地之中國自主權,完全歸還。日本又擔保,濟南置戍一節,乃完全權宜之計。此項戍兵,僅於緊接和約告成後,過渡時代存之。至此項過渡時代,彼等以為能縮短者,務必縮短。據其解釋,謂曩時沿路各處駐兵,其後歸併於青島與濟南,不過為完全撤兵之初步。關於此項暫時辦法,雖無日期規定,而日代表擔保,倘能從早撤兵,即從早撤兵。又謂德國建造之砲壘,不在將來給與日本居留地範圍之內,其日本擬留之權利,係屬於經濟性質,此項權利如下述:一、在青島要求居留地之權,但別國於該處設立公共租界,不得因此而排除之。二、對於業經造成各路德國所有權利,暨對於與鐵路相關各礦德人所有之利益公至該項築路之地,係完全中國主櫂所在,且係屬於中國法律管轄者。三、給與德國別兩路之讓與權(即高密徐州線及濟南順德線),須用日本資本建造,日本資本家正與中國磋商供給該項需用之條件,中國政府可得與別路用外國資本建造者同一地位。又日本代表特別擔保如下:甲、中國向日人在青島所為之一切讓與,不得因此而排除別國人在該埠經營之事業。乙、對於現有鐵路,日人因佔多數股份,故獲有經濟上之管理,然無論如何,不得因此項管理而使各國商務利便有所歧視。日本又聲明,中國如不照以上辦法辦理,日本仍保留援引一九一五及一九一八中日協定之權利。威總統則聲明,倘中國有不照辦情形,日本應以己意向聯合會行政院請求調和,並聲明彼之談論均不得解釋為彼於中日互換文件有所承認,因此項文件要求各款,美國政府曾為切實抗議等因。此函簽名者為漢基。

余觀此密函之意,日本代表已有向三國代表聲明擔保讓步之意。威總統仍聲明不能視為承認中日間互換文件云云,已給與我將來修廢之機會。

巴黎和會的日本代表團(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巴黎和會的日本代表團(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詎後和會秘書送交我代表團之正式和約案,其中關於山東問題者只有三條,規定舉凡德國在山東一切權利,連同膠州灣租借地,以及鐵路礦業海底電線在內,均無條件讓與日本。不但三國與日代表所議定聲明各節並未提及,即交還中國一層,亦一字不提。其意謂日本以為列入約中,似有不信任日本代表之意,與日本信譽攸關。

於是我代表對三國會議主席,提出抗議,並由陸王兩代表出席全體會議,發表不能承認之宣言,請求修正,並保留簽字。該項宣言,和會主席允中國代表之請列入議事錄,但不允保留簽字。

嗣後開全體大會,對德奧和約簽字之日,我代表聲明在和約上不註明保留字樣,亦不作為附件,僅於約外聲明,不允,又改為代表簽字不得視為有礙中國相機重考山東問題之權,又不允,我代表遂拒絕對德和約簽字。

其實其時政府已電代表簽字之訓令,而代表仍不遵令簽字,英國似有所聞。故外相白爾福接見顧代表時,以代表不遵照政府訓令,隱相詰責。顧代表諉以政府訓令,係令保留簽字,對方亦無從證實。

20190503-南京臨時政府外交部外交總長陸徵祥於法國巴黎和會拒簽凡爾賽和約日自題肖像,簽署文曰「毋自欺」。(宋緒康提供)
南京臨時政府外交部外交總長陸徵祥於法國巴黎和會拒簽凡爾賽和約日自題肖像,簽署文曰「毋自欺」。(宋緒康提供)

日本代表,擬打開僵局,遂將漢基密函所載各節,在大會宣布。日本外務大臣內田康哉亦發表聲明,對日本代表在和會之宣布,完全同意,是日本方面似有轉圜之意。假使我代表趁機與日本代表作進一步之磋商,或可能有解決之辦法。弱國外交,委曲求全,亦非得已。我代表始終堅持,及至簽字之日,近於仰面求人,反受人奚落,遂至鍛羽而歸。結果代表贏得虛名,而我反受了實禍。

至收回德奧租借使領館,取消在華之特權,執行虜獲戰利品,因已在大會議決,故於和約生效後,即實行接收,兩國均無異議。以我代表已站在不利立場,尚孤軍奮鬥,餘勇可賈,至堪欽佩。惟日本代表所提一九一五成約,係指廿一條關於山東問題,一九一八成約,係指青島撤兵換文,日本代表只含糊其辭,並未確實說出原文,致美英以為成約不可不守。以我記憶所及,當時議山東問題,陸氏恪遵袁總統不必先議之批示,似只有日使聲明作為存案,沒有換文(我或記憶錯誤)。陸代表携有外部祕密抄件,何不查明?倘無換文,何能作為成約?至青島互換照會,日外相來照會只有三項(已詳前節),並無涉及其他德國權益。章公使照復同意,即同意來文之三項。記憶猶新,何能牽強附會?顧王兩氏亦許不明內容,陸氏為廿一條親當折衝之人,青島交涉,雖我越俎代庖,然全案都送交外部,何以不查明據實作說帖交委員會,以釋美英之誤會?

此我所不解者也。

嗣後民國十年,美總統召集華盛頓會議,商議關於太平洋各國問題,我國派顏惠慶、施肇基、顧維鈞出席。其時我已退休,惟見外交部發布膠澳問題經過,關於山東青島交還問題,仍由中日兩國直接商議。政府即派王正廷為接收膠澳事務專員,與日本公使小幡酉吉直接商議。王氏為和會反對直接交還之人,而直接商議之結果,仍不出當年日本代表在和會聲明之範圍,不知王正廷先生對之作何感想也。

《曹汝霖回憶錄》書封。(新銳文創提供)
《曹汝霖回憶錄》書封。(新銳文創提供)

*作者曹汝霖,字潤田,祖籍浙江,民國初年高級官員,新交通系首領。五四運動時期,被指為賣國賊,住宅慘遭燒毀。抗日戰爭時期,曹汝霖不與日本人合作,拒絕擔任偽職,後被動掛上偽華北臨時政府最高顧問、華北政務委員會諮詢委員等虛銜。1966年,曹汝霖在美國底特律逝世,享年高齡89歲。本文選自新注本《曹汝霖回憶錄》(新銳文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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