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和會失敗拒絕簽約:《曹汝霖回憶錄》選摘(1)

2019-08-10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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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組織有十人委員會及五國會議,自開會以後,只開過大會六次。至次要之國,只能有關該國問題,在五國開會時被邀出席,陳述意見。所謂五國會議,由美、英、法、義、日之首席代表組成,為最高機關,取決一切。後義退出,只有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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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代表被邀出席僅三次,首次顧、王兩代表出席,日本牧野代表聲明,大旨謂日本出大力剷除德國在太平洋海陸軍根據地,俾協商各國在遠東得有交通與商業之自由,可以沒有阻礙,厥功甚大,是以要求德國在膠澳租借地暨所有鐵路及德國在山東省內一切權利,無條件讓與日本。我國代表答以事關重大,俟商議後再復。

後開會時,請中國代表出席發言,由顧代表出席,先說德國侵佔、租借之經過,繼謂山東為中國的一省,人口有三千八百萬,向為中國領土。現和會既以民族自決,領土完整為原則,中國代表根據此原則,要求將膠州灣租借地暨其鐵路以及歐戰前德國佔有一切之權利,直接交還中國。又說山東為中國北方重要省份,青島之役,日本用兵力剷除德國勢力,中國亦深致感謝。惟本代表若以天賦之權利,以為報酬,由此種下日後紛爭之種子,此為本代表不應為,故要求直接交還中國。日本代表則謂膠州灣租借地,事實上已為日本佔領,故必須從德國得到自由處置權後,方能依照日本所致德國最後牒,交還中國。至交還辦法,中日兩國已有成約矣。顧代表答以日本照宣言交還中國,原為中國所深信。惟交還有直接間接之分,本席以為與其間接,不如直接之為直捷。至所謂已有成約,恐係指以一條及青島撤兵換文而言,該約一則為最後通牒所迫簽,一則為山東人民解除痛苦的權宜之計,以上兩種協定,法律上效力如何,實不無疑義。且我國已與德國宣戰,此種臨時之約已無可施行。且我國對德宣戰,亦聲明中德間一切條約。因之失效。

再退一步言,即使租約有效,亦有不得轉讓與第三國之規定,德國除交還主國外,亦無其他辦法。

於是,直接交還與間接交還展開論戰,後又作成英文說帖,交與委員會說明直接交還之理由。又說軍事佔領,係暫時性質,不能因之取得所有權。委員會置之不復。

後又開會討論山東問題,由陸、顧兩代表出席。美總統及英首相先後發表意見,大旨謂此項問題,中日兩國既有一九一五及一九一八之成約,英法兩國於一九一七年,因歐洲戰事緊急,求助於日,與日本亦訂有在和會贊助日本之成約,成約均不能不守。美總統又提議將膠州湾問題,交與五大國,作為承託國,為日代表堅拒不允。美總統遂言,山東問題,英法中日均為成約拘束,舍成約而別求解決,實屬困難。將來國際聯合會成立,中日兩國均為會員國,關於領土完整、主權獨立如有爭執,即為聯合會全會之事,中國亦可得盟約保障。多得一層保障,為前所未有。以後關於世界和平事項,既有關於全會,會員國根據盟約,提請注意,即不得視為非友誼的舉動。將來聯合國大會及行政院開會時,余亦準備提議,將各國在中國之特殊地位取消,日本亦曾聲明願意幫助。蓋聯合會實討論此項問題之所,彼時各國之利益,不能有所忽視。故中國此時雖不能如願以償,而將來亦有保障,可收得桑榆之效等語。後日本堅持原意,以退出聯合會為要挾,美總統於無可奈何之中,與英法日祕密商議,決定對於山東問題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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