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需要做好下面兩件事情:
一、先判斷這件事情是不是涉及重要的變動?並向全民及業者說明,經濟部認為重要或不重要的原因為何?
二、再決定是要採取書面同意、一般同意,或備查的動作。
該說明,該同意的,該給理由的,都是經濟部,而不是業者!
經濟部也應說明,釋股為何「昨是今非」
其實這幾年來在推動離岸風電的過程當中,開發商一直有陸續釋股的動作。當前涉及爭議的上緯公司,其實早就在過去的示範風場,有釋股給沃旭、麥格理,也都未見經濟部大動作介入與反彈。甚至針對今年中達德允能宣布出售旗下風場27%股權給日本大型投資和貿易公司双日株式會社領軍的投資團隊,也不見經濟部與各界之檢討聲浪。如今針對上緯釋股案,卻大動作介入,是否是雙重標準?
長治久安計,應頒佈「經濟部同意釋股準則」
系爭上緯釋股案,不僅揭露了經濟部在進行離岸風電開發過程,「且戰且走」「毫無章法」之現象,也在本案中,將過去隱藏的釋股問題,一次掀開來談了。若這次上緯不行,為什麼之前可以?而經濟部的新立場,也肯定會影響未來潛在亟欲釋股的其他開發商。
經濟部有必要制訂準則,釐清下列問題:
一、如何定義行政契約內之「發起人」?是否一日為發起人、終生為發起人?
二、何時構成所謂「權利義務關係」,需要經濟部書面同意?
三、什麼是「重要事項」,需要得到經濟部的一般同意?什麼事項,只需要備查?
四、同意或不同意考量的因素為何?
五、是否完全禁止釋股至零?
六、程序上,涉及此種影響全民重大利益之議題,是否應公開直播討論之過程?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