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逃犯條例修訂應有正確「法律」認識

2019-06-1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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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間人權陣線」9日發起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反送中大遊行,宣布共有103萬人參與。(美聯社)

香港「民間人權陣線」9日發起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反送中大遊行,宣布共有103萬人參與。(美聯社)

日前港人或稱一百萬人反對逃犯條例修正,台人法界亦不少呼應,然亞里士多德曾云:「法律是沒有熱情的理性。」筆者就法言法,就現職臺灣律師,提供司法實務的現況,而非含沙射影或紙上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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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關臺灣與中國大陸間關係,若有台人在大陸犯罪,臺灣當局有無管轄權?依照臺灣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7年台上字第6412號》:認為依現行憲法,領土尚未依修憲程序變更,所以在中國大陸販毒,臺灣法院與司法單位仍得以追訴處罰,換言之,臺灣對台人於大陸犯罪,有「審判權」。

承前,不可諱言,兩岸雖然民間交流日盛,然而政治軍事處於對峙,然針對共同打擊犯罪,臺灣司法單位亦不會坐視台人於大陸犯罪不顧,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筆者實務上經驗,即便兩岸人民有刑事糾紛,臺灣檢方亦會積極偵查,除非兩造皆在陸方,造成傳喚與調查困難,不會因提告者為陸人,而臺灣檢方即草率調查,此其一。

其次,或有疑問:港澳地區的犯罪是否與前開大陸和臺灣處理方式一樣?臺灣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7年台非字第121號》認為:依照港澳關係條例第2條與第43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互相,在港澳犯「刑法詐欺罪」,若非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則臺灣司法單位「無審判權」。

承前,筆者承辦經驗中,由於前開審判權的限制,依照「先程序後實體」,聚焦於此,作為辯護重點,於是,詐欺、背信、侵佔等輕罪,即便台人於港澳犯之,臺灣司法當局亦無置喙餘地,然涉及財產法益,且輕罪輕刑,且前開刑事案件臺灣稱「假性刑事案件」,亦通常為以刑逼民之用,即便無法追訴,台人亦無重大反彈,此其二。

再者,或問:跟中國大陸司法合作,必當戕害居民人權云云。依照臺灣當局與北京政府,透過海基會與海協會簽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就雙方皆認定為犯罪之行為,對犯罪行為人予以遣返,比舊有《金門協議》更為細膩與全面,迄今已近10年,據臺灣法務部官方意見,無論是重大經濟犯罪或槍擊要犯,兩岸皆能互助合作,也未有台人認定此舉「侵害民主」、「戕害人權」,若真有問題,臺灣政客焉能不借題發揮?此其三。

香港的「反送中」爭議12日在金鐘街頭上演流血衝突。(美聯社)
香港的「反送中」爭議12日在金鐘街頭上演流血衝突。(美聯社)

更重要者,我國法院與檢方司法實務態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號》:「惟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西元一九九六 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 與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等語,我國最高法院對於對岸法制,雖認不完備,但仍認可以信賴,足資保障人權與信賴其訴訟程序。況且,今年2月,法務部官員於新聞採訪時,亦對填補港人來臺殺人,我國卻無法引渡的缺憾,表示港府修法,應樂觀其成。是以,若法律人認為前開院檢所言無理,應就法律層面陳述,而非訴諸民粹、恐懼,在戲院裡大喊火災,將政治無限上綱,而使人人自危,此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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