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欣聞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降挖成功,危機暫解。但現階段仍有一案,後續發展事涉洪災真相與責任歸屬,尤關乎司法公正形象,不容等閒視之:
據媒體報導,因此番洪災造成19死5失聯,部分罹難者家屬認花蓮縣府與光復鄉公所未及時撤離居民導致嚴重傷亡,應負法律責任。故由義務律師團代表具狀提出告訴。檢調偵辦發現鄉長林清水等人浮報撤離人數,故以廢弛職務釀成災害、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等罪聲押獲准。不過林喊冤,將責任全歸咎於縣府。另國民黨籍立委與花蓮縣議員也向北檢告發中央部會首長,故整體案情很可能向上延燒。
首先,個人認為此次洪災傷亡雖慘,但成因錯綜複雜,其中未必定然有公務單位違法疏失。倘司法機關真要依法究責,則執法應首重「毋枉毋縱」,方能「還原真相」,以昭公信。
不諱言說,自通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政府承諾以270-300億協助災後重建後,若干原考慮聲請國賠受害者,或預期損害得以填補,乃打消此一法律救濟途徑。從而在無受理國賠案件的民事法院得以獨立認定相關公務員有無失職,或公共設施設置保管有無欠缺下,釐清事件人為因素,扣除欠缺信賴的監院調查與行政內部自我檢討,目前或僅能仰賴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
當刑事司法機關幾乎獨攬「話語權」後,其辦案方向與指涉,便攸關何為洪災「真相」。就法論法,本案無論涉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或過失致死,依「罪刑法定」原則,均應符合刑法規定相關要件始能構成,定罪不易。如前者限於「故意犯」(參照最高法院99年台上2265號判決),後者需行為人能具體預見特定死亡結果發生。加上縱有撤離人數造假情事,此舉與事故傷亡結果間,未必即有因果聯絡。故倘未刻意「倒果為因」、「先射箭再畫靶」,則客觀上鄉長、縣長乃至部會首長有無刑責,尚難定論。
惟爭議在於,按論理與經驗法則,堰塞湖所以潰堤成災,從上游壩體的監控預警,中途河道堤岸的加固防漏,到下游住民區的疏散避難,環環相扣。任一節的重大疏失、消極不作為與災害發生間,均難謂無相當因果關係。
是若本案檢方漠視上述告發內容,選擇性的放過一干防災有責的中央單位,例如堅持「溢流」非「潰堤」的農業部、事前可能未確實填補流域河堤缺口的經濟部、出事前兩天才示警並緊急要求擴大撤離人數的內政部,卻僅鎖定地方政府與鄉鎮公所人員為調查起訴對象。此外,假設承審法院也「不告不理」,於審理中知其他人有犯罪嫌疑卻未善盡告發之職。如此「辦下不辦上」、「見樹不見林」,近乎「鋸箭法」的辦案,恐難以期待能「還原真相」。又豈能讓形同「代罪羔羊」的當事人心服、告慰罹難者及家屬?
何況,此次農業部林保署委託降挖堰塞湖壩體,過程固然艱辛,但也僅歷30天施工即湖水見底,工程人員平安撤離。事實足證當初該署未正確判斷、即時減壓以降低風險,決策處理恐不無瑕疵。只讓地方背鍋擔責,豈能杜悠悠之口?
更讓人憂心的,是邱毅早爆料賴清德總統準備將相關責任推給花蓮縣府。更透露花檢已配合偵辦,將槍口對準縣長徐榛蔚和藍委傅崐萁,以報大罷免失敗之仇。如今對照檢調前述動作,邱言恐非空穴來風。年底大選已經起跑,倘司法再次「辦藍不辦綠」,淪為整肅異己、鬥爭政敵的工具,只怕其後果將不僅是遮掩洪災真相、縱容主事者卸責、打擊基層公務員士氣,更會賠上早已所剩無幾的司法公信力。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曾臉書發文指「司法改革最大的問題,不是放天燈,而是權力不受約制」。爰上提醒,花蓮堰塞湖潰決慘劇究係天災?人禍?誰該負責?最終或全在這群「權力不受約制」的承辦司法官一念之間了。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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