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美國川普政府正式啟動退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程序。儘管此舉標誌著美國轉向「氣候孤立主義」,但對台灣而言,則正標誌著一個獨特的戰略轉折點;以下謹透過重點介紹美國的決策原則、退出公約的法律機制,並結合數據與理論論證,說明為何台灣在面對美國聯邦政策轉向之際,仍必須堅持「2050 淨零排放」路徑。
一、背景摘要:決策原則
首先,我們必須瞭解美國的決策原則。依據美國國務卿馬爾科·盧比奧在“Ending the Charade of Wastefu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2026/1/10)的說明,美國在相關政策中的核心原則包括:
1、國家主權至上
美國不允許國際組織削弱其國家主權、憲法自由或核心國家利益。美國參與任何國際機制,必須以美國的價值觀與優先事項為核心,而非受制於外部議程。
2、重成果、強問責,反對官僚主義
美國反對持續資助那些缺乏明確成果、問責機制薄弱、治理效率低下的國際組織。凡無法證明實際成效的官僚體系,不應容許其消耗美國納稅人的資金。
3、負責任地使用納稅人的資金
美國拒絕向被認定為浪費、重複或效率低下的國際機構開立「空白支票」。對納稅人資金的管理,必須以可量測的回報與實際利益為基礎。
4、領導力意味著改革或退出的勇氣
真正的領導力不僅體現在參與,更必須體現在當多邊機制陳舊失效、難以改革時,敢於推動變革,甚至選擇退出,而非因循慣性或形式而繼續參與。
5、「美國優先」的國際參與原則
美國的國際參與必須用於服務美國的繁榮、安全、自由與戰略利益。「美國優先」並非孤立主義,而是要求所有國際承諾都必須為美國人民帶來直接且明確的價值。
綜上,美國宣布退出了66個被其認定為浪費、低效或損害美國利益的國際組織,這也反映出當前美國外交政策的整體方向:強調國家主權、推動多邊機制改革,以及強化財政紀律與問責等。至於在氣候公約部分,則強調應重視可負擔的能源(affordable energy)、經濟成長(economic growth),以及國家主權(national sovereignty)。很顯然的美國是藉由其國際政治的地位,在極大化其國家利益,而弱化其過往站在全球的道德主義角度來看待國際組織的參與。
二、法律分析:美國退約機制
1、在國際法層面:
根據UNFCCC第25條,退約將在正式通知一年後(即 2027 年1月)生效。此舉將自動觸發美國退出《巴黎協定》與《京都議定書》。退出後,美國將從具備投票權的「締約方」轉變為「非締約方觀察員」,失去在全球氣候談判中的否決權與領導地位。
2、在美國內國法層面: (相關報導: 國際零時差》美國退出國際組織、委美能源談判浮現、極端氣候升溫、太空任務急踩煞車 | 更多文章 )
根據197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Goldwater v. Carter 的判例(按,該案正是處理美國國務院片面終止《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案例),主流法律意見認為總統有權單方面終止條約。然而,鑒於 UNFCCC 是1992年經參議院同意而加入之條約,其退出程序是否須遵循相同之憲政路徑,遂成為當前(2026 年)法律爭議之核心;亦即「鏡像原則」(Mirror Principle)是否適用,主張退出程序應與加入程序一致,並經參議院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