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女警近日在例行交通取締勤務中,遭民眾持斧頭從背後猛力攻擊,引發社會譁然。儘管傷勢目前穩定,但這起事件所揭示的問題卻遠不止於個別行兇,而是直指臺灣基層警察長期處於高風險環境、法律保障不足、公權力尊嚴逐漸被侵蝕的結構性困境。
更令人憂心的是,社會在震撼之餘,已開始習慣以「情緒失控」「一時衝動」或「器具來源合理」等角度理解加害者行為,卻忽略了被攻擊者是依法執勤的公務員。當輿論在同情與理解間模糊了暴力的本質,法治社會的底線也隨之鬆動。
一、基層警察的勤務風險高於法律與社會所想像
從台南這起案件回望過去數年,警察遭攻擊事件並非偶發,而是呈現頻率上升趨勢。問題的核心在於基層勤務存在多項結構性風險,卻缺乏充分制度支撐。
首先,執法現場不可控且充滿變數。如交通取締、臨檢或民事糾紛處理,往往牽涉民眾利益與情緒,警察須面對的是高度不確定的行為反應。任何累積的不滿,都可能在瞬間演變為暴力。
其次,人力不足與勤務量沉重,使單警執勤難以避免。臺灣長期警力缺口,致使許多例行工作採「一人一車」方式處理。當遭遇突發攻擊時,單警幾乎沒有反制或求援空間。
第三,現行法律對攻擊警察者的威嚇力不足。臺灣刑法並未針對故意殺害或重傷警察設置加重罪名,對於持致命武器攻擊執法人員者,仍須以一般殺人未遂、傷害或妨害公務等罪名分別處理。刑罰雖有其彈性,但缺乏針對警察身分的明確立法訊號,無法形成強有力的社會規範。
對執法人員而言,法律的不具體等於保護不足;對施暴者而言,法律的不嚴明則不足以產生嚇阻效果。
二、國外早已設專章提高刑罰,臺灣仍處「一般保護層級」
比較各國立法可見,對維護國家秩序的執法人員提供較高層級保護,已為多數民主國家的共識。
美國許多州明訂,故意殺害警察構成加重謀殺,最重可判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英國量刑制度將殺害警察視為「終身監禁起點」。德國刑法對抗拒公務與攻擊執法人員設有專章,提高刑度,意在維護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正當性。
這些立法並非將警察置於超然地位,而是秉持一項核心理念:攻擊執法人員,等同挑戰國家法治根基,必須以高標準防範與懲治。
反觀臺灣,雖有妨害公務罪及傷害罪等規範,但欠缺針對執法人員特別加重之處罰,無法反映警察執勤風險遠高於一般職務的現實。制度層次上的缺口,使臺灣在保護公務員免受暴力威脅方面,相對落後於國際。
三、社會氛圍正逐漸容忍對公權力的挑戰
令人憂心的是,事件發生後部分社會討論的焦點,並未放在暴力行為本身及其對法治的衝擊,而是轉向加害者的心境與背景。這種論述不但模糊了行為的法律責任,也淡化了「攻擊警察」在法治社會中應有的高度禁忌。
法治的穩定,不僅靠制度,也靠社會共識。當社會對挑戰公權力的暴力行為不再深惡痛絕,反而願意賦予其理解與合理化的空間,法治的基礎將受到動搖。而一個讓警察無法安心執勤的社會,終將讓每位市民都無法享有安全。
四、立法改革不能再拖:應增訂「加重殺害或攻擊執法人員罪」
台南女警事件應成為臺灣重新檢視執法人員保護制度的契機。以下改革方向值得積極推動:
第一,增訂針對執法人員的加重殺人罪或加重傷害罪。透過明確立法提高刑度,建立清晰的社會訊號,表達國家對保護執法者的態度。
第二,提高攻擊警察的最低刑度,避免輕判造成錯誤示範。
第三,改善勤務編組與警力配置,降低單警執勤比例,搭配更完善的防護裝備及通報機制。
第四,建立高風險民眾預警系統,對於曾多次與公權力發生衝突、情緒不穩定或具暴力傾向者,應有跨部門介入與追蹤。
執法人員安全是國家安全的一部分,若警察在街頭都可能遭斧頭攻擊,公權力的威信勢必蕩然無存。
保護警察,就是守住法治社會的最後防線
臺灣民主化後,社會長期關注如何限制公權力,但當前的挑戰已經轉變——我們必須思考如何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使其不致成為暴力的受害者。這並非對人民權利的壓縮,而是維護整個社會秩序的前提。
每一次攻擊警察的事件,都是對國家法治的一次重擊。若我們仍無法以制度補強公權力的防衛能力,下一個受害者可能不僅是警察,也可能是每一位依賴公共安全的市民。
台南女警遭斧頭攻擊,不應只是新聞標題,而應成為立法與行政共同面對的警訊。保護執法者,就是保護社會最基本的秩序。而臺灣,是時候展現決心,不再讓暴力挑戰公權力的底線。 (相關報導: 斧頭怪客怒砍女警數刀!疑1原因突情緒失控 警追查斧頭來源:列重大刑案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管理學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