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府於今日(7月16日)起召開CEDAW國家報告審查會議,我們誠懇呼籲台灣各大婦女團體與性別平權倡議者,正視《112年憲判字四號》對弱勢女性婚姻人權造成的制度性風險,切勿讓CEDAW成為「出口導向式人權」的形式看板。
《112年憲判字四號》解釋文將「外遇者有責一方,若分居一定期間,不能訴請離婚視為違憲」。致使離婚自由權成為外遇者等合法化的依據。但在尚未立法建立責任釐清、經濟支持與居住保障配套的情況下,法院卻已廣泛援引此解釋文,自112年起就裁定單方離婚並強制無責一方遷出住所。許多經濟弱勢的女性在無配套保障下遭迫遷與清算,陷入孤立無援的處境。
更令人憂心的是,釋憲文所提的「分居一段期間」被視為婚姻破裂依據,但台灣目前根本未立法明確定義:分居需達幾年?原因是否查明?若因家暴或照顧兒女而分居又該如何認定?甚至已有同住在屋簷下者,竟被法官認定為「分居」之離譜行徑,實屬荒謬。這種模糊適用,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程序正義。
司法實務中更出現法官將加害者的片面指控作為裁判依據,錯將無責女性認定為有責一方,使《112年憲判字四號》被「武器化」,成為家事法庭逃避責任審查、打壓弱勢女性的制度工具。
民進黨黨工性騷擾案、台大不孕門診性騷擾案、以及陳沂女士街頭暴力案,初皆被視為「個案」,但在婦女團體堅持發聲下,社會才看見其背後的結構性問題。如今,已有三十餘件因本號釋憲導致的性別不義個案,婦女團體不應再保持沉默,應共同發聲,制止《112年憲判字四號》在法院中的無限擴張與濫用。台灣一千兩百萬女性主張:
1.婦女團體應立即檢討本號釋憲所造成的實務風險,公開統計受害案例;
2.呼籲召開CEDAW記者會,揭露法院濫用解釋文所造成的實質人權侵害;
3.敦促立法院儘速立法補足制度,建立責任歸屬、經濟支持與居住保障等配套,並檢討2023年以來依本號解釋裁定離婚的案件效力。若無法可依,這些裁判應宣布無效。
當年彭婉如女士為追求性別正義殉道,喚醒了整個社會。今日我們所面對的,不再是黑夜街頭的暴力,而是披著「進步」與「自由」外衣的制度性壓迫。
拒絕沉默,拒絕濫權。正值不具正當性的罷免操作橫行,我們呼籲台灣一千兩百萬女性同胞,勇敢投下「不同意罷免」的一票——這一票,也代表「不同意國家機器壓迫女權」的一票。
*作者為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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