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由權  

約 1 項搜尋結果
《112年憲判字四號》釋憲原為保障離婚自由,卻在實務上被「武器化」,導致弱勢女性在無責任釐清與配套保障情況下遭法院迫遷與裁定離婚,淪為制度性壓迫的受害者。(示意圖/すしぱく@pakutaso)

觀點投書:彭婉如有靈,投「不同意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