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境外犯罪由誰管?

2016-04-1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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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團「主權必須維護,人民必須保護 外交部、陸委會必須就肯亞案提出具體辦法」記者會,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江啟臣(右三)及國民黨立委呂玉玲(左三)邀請外交部、陸委會、法務部及刑事局官員,就肯亞案說明最新情況及具體辦法。(陳明仁攝)

國民黨團「主權必須維護,人民必須保護 外交部、陸委會必須就肯亞案提出具體辦法」記者會,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江啟臣(右三)及國民黨立委呂玉玲(左三)邀請外交部、陸委會、法務部及刑事局官員,就肯亞案說明最新情況及具體辦法。(陳明仁攝)

2016年4月11日上午,傳出有我國國民在肯亞涉及電信詐騙獲判無罪,卻遭中國強行擄走一事,中國此種違反人權、破壞兩岸共識之做法,應受譴責。同時,也令人想起2012年亦曾發生菲律賓將我國涉嫌詐騙嫌犯全數遣送至中國的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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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底,菲律賓在破獲一起跨國電信詐騙案後逮捕了24名嫌犯,其中有14位為我國國民,其餘則為中國國民。當時,我方及中國皆曾向菲律賓提出引渡要求,但菲國仍決定將全部嫌犯遣送中國,引起我方嚴重抗議。隔年3月,菲律賓司法部以「證據不足」駁回對此些嫌犯的刑事控告,爾後兩岸在經過相關單位的數次會談後,才終於在2013年7月時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框架,讓我國得以派人將相關嫌犯押解回台。此次肯亞事件同樣屬涉嫌詐騙案件、同樣涉及兩岸和第三國的管轄權競合,然而,卻又再度發生我國國民被押至中國一事,令人深感遺憾。

就現行《國際法》上管轄權的理論而言,一國對犯罪的管轄權行使存在以下原則:領域管轄原則(國家對其領域內之人事物)、行為人國籍管轄原則(國家對於從事犯罪行為之國民)、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保護管轄原則(涉及國安及重大經濟利益罪行時)、以及普遍管轄原則(涉及極端嚴重罪行時)等等。就2012年該案來說,菲國因為是犯罪行為的實施地,故乃依據「領域管轄原則」優先取得對該案嫌犯的管轄權,中國是以「行為人國籍管轄原則」以及「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主張管轄權,而我方則是以「行為人國籍管轄原則」主張管轄權。當時,因為菲律賓已和中國締結有引渡協定,但我國卻沒有;加上詐騙行為在兩岸間刑度不同(中國刑度較重,最高可達無期徒刑),故菲律賓將全數嫌犯解交予中國的行為,或許可說並未違反國際法上關於管轄權競合的處理原則,但也顯示出我國在遇到涉及兩岸人民的「國際犯罪」時,國際地位的艱困之處。

此次肯亞電信詐騙案,雖然肯亞仍得依據「領域管轄原則」優先取得管轄權,然而此次事件與2012年菲律賓事件不同的是,我國國民於此案已在肯亞獲判「無罪」,既不存在引渡的基礎,中國更沒有強行擄人之權力。並且,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所建構的框架來看,大陸的做法明顯已違反兩岸的共識,換言之,在兩岸人民涉及境外犯罪時,雙方應要各自遣返己方人員。在兩岸已有司法互助協議,甚至也已有前車之鑑上,此次卻仍發生我國國民被押至中國的憾事,兩岸之間是否真已建立起足夠的共識與合作關係,似乎仍有待討論。希望政府能盡快向中國表達嚴正抗議,釐清案情,並盡全力促成我國國民平安返家,萬萬不可被中國以一句「一中原則」呼攏過去。

*作者為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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