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冤案與死刑存廢之別—法務部「針對死刑議題」始終打假球?

2024-04-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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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死刑存廢,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林益民攝)

針對死刑存廢,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林益民攝)

2024年4月23日,憲法法庭舉行「死刑是否違憲」之言詞辯論(下簡稱「該案」,即111 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及併案34件、死囚合計37人聲請案),當靜待憲法法庭本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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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194號、263號、476號解釋咸認「死刑合憲」。此次是否變更見解?倘憲法法庭本次仍採「合憲說」,現任七位大法官即將卸任,之後賴政府上台,改由賴清德提名之新任大法官再組「新法庭」審理?是否作球給羅秉成等,屆時羅秉成、蔡清祥均應迴避?(註:2024年10月31日將卸任大法官,含司法院正副院長許宗力、蔡炯墩,大法官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共七位;屆時賴清德提名之七位大法官將就任。羅秉成、蔡清祥則為新任大法官暨司法院正副院長之熱門人選)

冤案與死刑存廢之別:避免冤案為司法改革重點、死刑為法定刑之變革

本文嘗試先從「冤案」及「刑度(含死刑)」提出思辨角度,或可申明「二者之別?」筆者開宗明義提出:「只要是冤案(被告無辜遭冤屈),無論任何刑度都應避免,包含檢方起訴、法院判決都應戒慎及避免之。」

「避免冤案」為司法改革重點,細部包含「嚴謹證據法則、恪守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及落實無罪推定」等司法革新層面,「死刑」則為(現行法制)法定刑度及個案量刑。當靜心觀察,「死刑」為檢方起訴求刑及法院量刑,本質上為個案之判處。(廢死推動聯盟有篇文章懇請參考《廢死可不可以不要每次都扯冤案?如果要避免冤案不是應該要進行司法改革嗎?》)剝奪生命刑(死刑)在刑事政策及法哲學上確實值得思辨,問題是:「現在是否已經做好(廢死)準備?」是否能對此類重大刑案被告改採「替代方案?」例如:無期徒刑併宣告不得假釋,即俗稱「終身監禁」。

死刑存廢攸關法制重大變革、刑事政策及個案判決量刑,當暫時撇開「個案冤獄之可能」,其關鍵在於「個案之被告罪證確鑿且無爭議,法官依現行法判處死刑是否合憲?」是以,無論「死刑合憲說或違憲說」均會引發不同論點,各有所論與爭議所在,筆者悉尊重之。

鑒往知來:早年大法官會議宣告「死刑合憲」之理由暨考據

憲法法庭(4/23)該場言辯後,近期必有各種正反不同意見紛紛呈現,該案引起法界及民眾之廣泛討論,其結果則繫於憲法法庭之決定。早前之大法官解釋,例如:釋字194號(1985年)對於「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之法定刑死刑,作成合憲解釋。」當看到《戡亂時期》不經一陣恍然,該號解釋主要論點在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註:當年該屆大法官都是法律界之巨擘,例如:林紀東、陳樸生、翁岳生、鄭玉波、姚瑞光、楊與齡、馬漢寶、楊建華等多位老師)

釋字263號(1990年)則針對舊法《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之規定是否違憲?」當年(反共義士)馬曉濱等之擄人勒贖案,取得贖金後雖將肉票張國明(當時長榮少東)釋放,但依法仍判處死刑確定,嗣釋字263號作成,旋即執行死刑,三十四年前律師李念祖所主張為「唯一死刑違憲」,此點筆者非常認同,若法制規定該犯罪行為「唯一死刑」,除過度限縮法官之裁量權,更者在刑事政策上,觀察擄人勒贖案被告就人性面上,未必會釋放肉票。白話版就是:「綁了肉票,被抓到『放不放肉票』都是判死刑。」導致犯罪行為人乾脆「直接做掉肉票?」又,刑罰唯一死刑之嚇阻力為何?審酌犯罪行為人之犯罪心態或心理狀態,被告是否覺得自己會被抓?是否因畏懼會被判處死刑就不為擄人勒贖?是以,刑度可最重至宣判死刑,惟然法制上不應採取「唯一死刑」之立法型態。

時至1999年,釋字476號對《肅清煙毒條例》(舊制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鴉片或麻煙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所定死刑或無期徒刑,仍採「合憲說」,主要理由仍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當比對1985年之釋字194號,其主要結構類似,僅再次由刑事政策之防治面著眼及著墨。(註:作成該號解釋之大法官,略如王澤鑑老師;吳庚老師(2017年辭世)、孫森焱老師(2022年6月辭世)。準此,釋字194號、263號及476號該三件解釋均認為「死刑合憲。」

靜心觀察釋字194號、263號及476號,再到2024年37位死囚併案聲請案,可認為「死刑存廢」(剝奪生命刑)爭點如同憲法法庭(4/23)新聞稿所示(節錄):「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二、如認死刑制度合憲,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適用何犯罪類型?」仔細觀察該新聞稿等,可發現並無「冤獄」二字。準此,避免「個案冤獄」及「個案宣判死刑」,概念及適用上可茲區隔之。

智者以喻而明。檢方作秀打假球(假議題),例如:雄檢先前「作秀式」對「高雄一死三傷之嚴重酒駕以《殺人罪》起訴,並求處從重求刑」(詳雄檢2022/1/12新聞稿,酒駕肇事致人死傷令人憎惡,個案具有酒駕肇事嚴重程度之別,但若無明確證據,檢方對《酒駕肇事案》起訴殺人罪更令人深覺可憎,筆者請問:「除非具有明確證據,有誰喝醉酒喝得醉醺醺酒駕上路,駕駛之初就具有殺人預見及間接故意?」準此,無視法制眛法作秀,自可勘破檢方作秀嘴臉,豈是如其表面自稱「法律守護者?」雄檢該新聞稿直接聲明:「本案非司法首例,前有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支持此項見解?」雄檢睜眼說瞎話,檢方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未免愧於司法人之良知、良能。(詳拙文《酒駕致死等於殺人?論雄檢奇葩起訴案》

「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之「思辯」!

時至2024年,憲法法庭對該案是否作成變更?當審視該案37名死囚,排除有冤獄可能之爭議個案,當被告罪證確鑿且犯行嚴重,法官依法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卻遲遲不執行?律師李念祖提到:「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筆者好友反問:「被判死刑之被告,做了哪些犯罪行為?」

憲法法庭於4月23日辯論死刑存廢,最快將於七月底做出死亡宣示。(作者提供)
憲法法庭於4月23日辯論死刑存廢,最快將於七月底做出死亡宣示。

「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自應『包含被告』」或「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不包含被告?」更者推導出「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縱然被告殘虐殺人亦同?」至於被告《司法精神鑑定》「案發時的精神狀態『是否受精神疾病的影響』,被告行為有無罪責或得減輕?是否具有再犯性、危險性與可治療性?」則屬於另一個問題。

或說,法制之立法為立法權所職掌,由憲法法庭「宣告死刑違憲」(廢除死刑之刑度)變更法制是否妥適?

詹森林大法官三個提問:憲法價值、被害人家屬之慟及死刑合憲?

大法官詹森林提問:「於極端殘忍殺人案件,且罪證確鑿『無誤判可能』之情況下(例如鄭捷案),死刑是否合憲?」、「請問能期待所有的被害人家屬跟您一樣?」更者,詹大法官提到:「(原音)法務部為什麼到今天為止,似乎沒有積極作為,而要修改《刑法》關於死刑的規定?如果用比較尖銳的問題請問,這是否屬於『立法怠惰?』」以上三個問題含擴三個層面,或可供讀者審慎思惟。筆者懇請讀者們反思「小燈泡案之被告王景玉,最終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如今現況個案要被判處死刑有多困難?

未免文繁。筆者引用一則新聞《【火藥對槓】不滿法務部牽拖民意反廢死、詹森林連珠炮犀利問「難道要大法官捨棄憲法價值?」》,併引用《在塞滿火藥的價值縫隙處,憲法法庭展開死刑存廢辯論》,懇請讀者參考之。當法務部「輕飄飄」訴諸民意向大法官以表達反對廢死,蔡清祥(4/24)重申立場認為大法官會議對死刑判決都是「合憲」,難道法律人或讀書人看不出問題所在?當詹大法官質疑法務部,只見蔡清祥(4/24)受訪巧稱:「(詹)大法官個人的意見,法務部予以尊重。」往後蔡清祥若如願高升大法官且任司法院副院長,屆時憲法法庭上「蔡清祥所提問或大法官意見書」悉皆「個人意見?」蔡自己打臉自己,實在怨不得人,想是這迴力鏢將一再打臉蔡清祥,打臉啪啪響猶如交響曲?

又,蔡烱燉、蔡彩貞、尤伯祥因曾任死囚案審理或辯護人,三位大法官依法迴避審理。檢察總長邢泰釗之太座朱富美,律師團提出聲請迴避,惟法庭裁定毋庸迴避。無論朱富美採取何種立場,關鍵仍在於本次十二位大法官之多數決。但不可諱言,大法官朱富美與檢察總長邢泰釗同衾共枕,法理上及論理上是否適宜?讀者們見仁見智,至少筆者認為朱應該迴避。至於作戲一場,當憲法法庭評議「死刑違憲」之多數決已明,朱富美何妨扮演「支持死刑合憲?」(笑)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冤案與死刑係不同之概念,死刑為「法律之法定刑度」及「檢方起訴、法院判決量刑」;冤案於個案中可能遭判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但《冤案與死刑》終究是不同層面之範疇。換句話說,非冤案(無爭議案件)依照現行法制,法院判處「被告死刑定讞」,重點在於法務部是否依法執行死刑,或是早已等同「實質廢死?」當然,若憲法法庭本次作成「死刑違憲」之結論,法務部從善如流,其說詞必然改絃易轍,回頭審視歷次法務部「死刑合憲之主張」是否異常諷刺?還是該認為法務部「針對死刑存廢議題」始終打假球?

後記:邢泰釗作秀奇幻之旅?嘴上侍郎何用?

最高檢2024年4月17日第二辦公室揭牌啟用,只見蔡清祥、邢泰釗等排排站笑容可掬。最高檢(4/17)該新聞稿首句:「春風送暖百花開、迎春綻金萬象新?」筆者看著一陣錯愕,這是對聯來著?該聯潤改詩句而來,據傳為年幼李白之典故,詩中後兩句有「火燒杏林紅霞落,李花怒放一樹白」,端是美景無邊。筆者想起戲曲「火燒紅蓮寺」及《新平妖傳》第一八回:「人雖有千算,天只有一算。上半世有福受用,如今福退了,滿地盤爬看。」也不知是否當來可徵?

院檢之辦公場所空間不足,近年多有院檢司法園區或廳舍之改建,例如土城司法園區、台中檢察大樓(斥資台幣34億)新建案等,筆者認同增設院檢辦公場所。惟查,最高檢第二辦公室為舊時廳舍改建,鄰近日治時代刑務所官舍(附近為北市金華街「榕錦時光生活園區」),據悉係將「最高檢政風室、人事室、資料室」等遷居設置一樓辦公,而該處二樓則作為法令研習之用。實務界對最高檢組織及人事配置應知悉甚詳,筆者不另分析最高檢近年預算及員額,亦不論廉政署派駐人員現況,但謹然提醒「最高檢政風室、人事室、資料室等,員額共有多少人?」

響鼓不用重捶,細思最高檢該第二辦公室之實際功能,或換個角度觀察,檢閱最高檢該新聞稿所附照片,當可明悉「最高檢第二辦公室(含二樓會議室)」之實際面積,是否可見端倪?該新聞稿中,邢泰釗表示:「讓廳舍從荒廢到美輪美奐,如同開啟『奇幻之旅』新的篇章。」更載:「最高檢察署第二辦公室規劃完善,展現司法機關莊嚴與典雅。」(以上為最高檢新聞稿原文)筆者左看右看只見該處設施簡陋,實在看不出「司法機關的莊嚴與典雅?」更者依新聞稿照片顯示,往二樓會議室(研習區)樓梯入口似要經過一樓辦公區(OA設備、櫃子),請問:「往後研習開會,人來人往,是否適宜?最高檢政風室等公務資料無外洩之嫌?」

當見到邢泰釗自稱「奇幻之旅?」筆者頓時一陣微笑。難怪邢泰釗(2024/3/28)在立院接受黃國昌諮詢,邢某支支吾吾稱:「這個因為接觸案件的啊,人相當多啊,這有各種管道…」盡顯其顢頇及推諉之態,可評為嘴上侍郎。(詳拙文《檢察總長痛心疾首?再探《檢方白色巨塔》》)。細察可知,恰如邢泰釗任職犯保會董事長出版公務品書籍,邢自稱「善於查賄」卻找成立未滿一年獨資一人公司印刷及出版?見微知著,或可會心一笑。(詳拙文《總長涉案,廉政署敢查嗎?》

內行看門道,此中作秀套路,邢泰釗昔年在雄檢翻修廁所,被屬僚捧稱「六星級廁所?」欲見此中奧妙,不妨讀閱拙文《評最高檢葵花寶典、六星廁所檢察長》,尋思必可恍然大悟。邢某之作秀方式甚為固定,幾乎可言「作秀套路」,整日(台語)想恐想縫,也是令人頭痛無比。若要論邢某之偉業功績,聯合報(2022/3/31)報導《邢泰釗的「青雲之道」》:對國民黨追殺再追殺、全心全力為民進黨護航、辦得早不如辦得巧、表忠不能在乎專業」針針見血,猶如史評。筆者狗尾續貂,權加上第五秘訣:「邢某及邢家軍作秀成癮成癖。」邢泰釗被北檢吹捧「泰山可倚、昭如日星」(泰昭=泰釗),邢某現世已如同檢方聖人,此中鷹犬之譏貽禍深遠,準法務部長鄭銘謙即將上任,是否提拔邢家軍之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現任廉政署長莊榮松、調查局長王俊力、前南檢葉淑文、雄檢綽號司法獒犬洪信旭)更上一層樓?若賴清德放任邢某之作秀成癮、務虛成癖,或係賴政府當來對司法改革之最大敗筆。

明代《白兔記》載:「披麻惹火燒身怨,莫待等江心補漏船。」亡羊補牢可也,江心補漏則太遲,遑論檢方作秀成癮成癖?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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