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於3月10日啟動「無號誌路口專案取締行動」,至12日總共開出1052件告發單,較去年同期增加348件。駕駛若經過閃紅燈號誌或設有「停」字標誌的路口,未將車輛完全停下,將嚴格取締未依規定停車再開的違規行為,最高處1800元罰鍰。
屏縣警局加強取締無號誌路口各項交通違規
根據《ETtoday新聞網》報導,警察局交通隊表示,無號誌路口專案取締行動旨在強化駕駛人於無號誌路口的停讓意識,確保行人及車輛通行安全,專案執行的3天內,共取締無號誌路口未停車再開的違規行為1052件,去年同期為704件,共增加348件。
另外,今年1月至2月的無號誌路口交通事故共發生987件,造成3人死亡、984人受傷;相較於113年同期的1140件事故(4人死亡、1136人受傷),事故總件數減少153件,死亡人數減少1人,受傷人數減少152人。可以從數據看出執法和宣導的成效,逐漸降低無號誌路口的事故發生率。
未依規定停車再開罰款金額
警察局也強調,無號誌路口只有「閃光紅燈」號誌或「停」字標誌,駕駛行經這類路口應將車輛完全停下,確認無行人或左右來車再前行,若行經「閃光黃燈」路口,則應該減速慢行,安全通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依規定停車再開的駕駛人,將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局長戴台㨗表示,無號誌路口與閃光號誌路口的通行安全,需要仰賴駕駛人自發遵守交通規則,警察執法的目的是希望透過落實管理,促進駕駛人養成良好駕駛習慣,尊重行人路權,並非單純取締,他呼籲,「遵守交通規則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對自身與他人安全的負責態度」,安全的交通環境需要全體駕駛人共同配合。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