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媒觀:公共媒體法修法之後,台灣兒少節目何去何從?

2019-03-07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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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將公共電視台及其網路平台,置於整體的影音收視環境下來看。因為在台灣,電視仍是收看兒少頻道與節目的重要平台。雖然大多數網路上的OTT平台(Youtube除外)尚有基礎的兒童及少年節目分類,或透過應用程式協助兒少避開不當內容,但大多電視頻道卻沒有,除了少數的商業專屬頻道之外,各兒少節目仍散落並夾雜於成人節目之間,兒少必須在面臨各種不當內容威脅的情況下,在固定的時間才能收看到兒少節目。公共電視台自己的OTT平台,並非兒少專屬的收視平台,但其中有兒少節目專區,也對適合不同年齡層的節目做了初步的分類,算是有正面的示範作用,但仍然不夠細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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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乏公共電視兒少台、兒少節目專區不夠明顯,分類也還不夠細緻的情況下,文化部卻提出一項減損兒少收視權益的修法,令關注兒少權益的公民團體相當驚訝。《公共電視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共電視不得於任何時段,播放兒童及少年不宜觀賞之節目。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台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此條文向來被視為保障兒少節目製播產量及兒少收視權益的重要指標,但就在去年度文化部提出的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七條當中,我們發現該項規定已經悄悄的被刪除了,文化部的理由是「於特定時間播放兒童及少年節目已無實益。」看到這樣的修正我們深感惋惜,雖說這樣的調整可能是考量到目前兒少的生活作息與收視習慣已與過去有所不同,但是原先的規範中,至少還讓兒少保有一小片淨土,至少在該時段中兒少可以知道在何處尋找到適合他們的節目,但如今兒少連這一點點的收視權益都被剝奪。從2010年《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公布,到現今大家所重視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無一不強調兒少的收視及傳播權益,但這樣內容我們已經討論近10年之久,如今不但進步有限,反而倒退,對於兒少產業界形同負面的示範作用,可能抵銷了公共電視台近年來的努力。

20190131-文化部長鄭麗君31日出席思辨之夜。(簡必丞攝)
在缺乏公共電視兒少台、兒少節目專區不夠明顯,分類也還不夠細緻的情況下,文化部卻提出一項減損兒少收視權益的修法,令關注兒少權益的公民團體相當驚訝。圖為文化部長鄭麗君。(資料照,簡必丞攝)

我們透過歷年的國人自製兒少優質節目評選而觀察到:整體而言,台灣的兒少節目在各種商業利益、資源分配和經費壓力下,已經受到相當多的犧牲與排擠,近年度不但節目數量持續下滑,就連節目的品質也屢受挑戰,整個產業的走向相當不利於培養兒少節目相關專業人才。即便公廣集團在有前述法條規範下,對兒少視聽權益的保障也不免經常遭受頓挫。在這樣惡劣的環境下,即使107年度文化部公布了「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給予兒少節目獨立的補助申請,不需再與其他類型的節目競爭補助經費,但距離全面振興台灣兒少節目產業仍有萬步之遙。若政府認為固定時段播出兒少節目「已無實益」,那麼在尊重兒少權益的考量下,於修法刪除兒少節目播出保障時段之前,更應積極推動兒少專屬頻道及專屬OTT平台的成立,透過公廣集團與官股主導平台的正面示範作用,提升兒少節目多元的需求,促使產業培力相關人才,創造兒少節目產業活化機會;對於現有收視平台與OTT業者,也應積極輔導建構完整多元的兒少影音專區。

*作者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專案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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