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添福觀點:「長期照顧服務法」應重新修法,延後上路

2016-03-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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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灣長照的大環境,不論是政府的規劃,或者民間機構的經營,都是出於善意,台灣老化超乎想像的快,僅靠目前照顧模式,很難滿足爾後大量的需求,政府在未雨綢繆的出發點,為了讓更多元提供者加入照顧行列,因此開放「營利型之非公益法人」經營住宿式機構,只要從結餘或收入中提撥部分比例從事社會公益,達到社企的目的。此門打開也將吸引大型營利法人大量進入,進而平衡長照的供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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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的,住宿式小型機構提供的服務,因具備長輩照顧的可近性與方便性,尤其小機構較能提供親情般的照顧,落實在地老化的精神,由其高滿意度及高進住率即可看出,其存在的價值更不應輕易的被長照服務法否定。

風數據,長照專題,失能人口,老人-林韶安攝
台灣老化超乎想像的快,僅靠目前照顧模式,很難滿足爾後大量的需求。(資料照,林韶安攝)

個人建議,長服法應基於以下幾點重新規畫,方能符合政府,機構及被照顧者三贏目的:

一、修法第62條:長照法通過前,已由相關合法立案的住宿式機構,應不朔既往,依其立案時的條件換發立案許可證書。同法第2項負責人因繼承因素可不受第22條件限制。讓市場機制自然制汰不適合的機構吧,不要利用法律手段達到淘汰之目的。

二、為確保爾後新進機構的品質,落實法人化屬性,並適用新訂定的設立標準及住宿式機構法人法的相關規定,應要求這些新立案機構提供適當比例的收入及結餘做為社會責任。

三、針對各項子法,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只訂定重點框架,較細部標準如設立標準、評鑑、教育訓練、評估等,下放給地方主管機關回歸地方自治精神,因地制宜並發展出各地方特色之照顧機構。

四、財源部分期待擷取稅收制、保險制之優點,擬定最佳方案並顧及人民負擔,照顧覆蓋率、產業發展等可長可久之政策方案。

五、長照法第66條規定通過後正式實施,因子法相當多共29項且有法律位階之法人法需立法審議,要在2年內完成,相當緊迫,為週全各項子法及配套,建議修法延後長服法的上路日期。

*作者為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榮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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