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翔觀點:頻道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間關於MOD的「潛規則」誰來管?

2018-10-2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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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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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整理可知,單純因授權金所致頻道上、下架爭議事件,是由NCC辦理(第1類),但若頻道上、下架之爭議係與公平交易法有關(第2類或第3類),則公平會應與NCC會同辦理或各自依職權辦理。而前揭所述因頻道授權引發差別待遇等市場限制競爭,甚或是因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MOD間「潛規則」所致頻道上、下架爭議,其實均屬第2類或第3類事件(多同時為二者),則依前揭「2010年協調結論」,公平會與NCC均應主動調查,必要時會同處理。公平會與NCC間,就彼此於執法之權限劃分上,似乎劃定可遵循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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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查詢過去公平會所為決定,可發現公平會對於通傳案件之調查處置均較為保守,甚少看到公平會對於系統業者「上下架、移頻、斷訊」等行為做出裁處,更未曾聽聞公平會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MOD間可能水平限制競爭之行為(即前述「潛規則」)進行調查,使此類爭議事件外於公平交易法之檢驗。

而於NCC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之執法上,雖法律規定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應就上、下架規章報請NCC備查,但NCC至今未曾對任何系統業者之上下架規章表示過意見,導致系統經營者的上下架規章之內容往往流於空泛抽象,於個案幾乎沒有規制作用,亦使有線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定,對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幾乎不存在嚇阻力,使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當競爭禁止之規範形同具文。再者,依據有廣法第37條第4項,或可以處理當前MOD的「潛規則」,但既然稱作「潛規則」,自然不會出現在上下架規章中,實際亦沒有被審查的可能。

公平會與NCC間「2010年協調結論」,看似已經對公平交易法與通傳法交錯事件之分工,但在實際執行上,約定會同處理,似乎成為二機關都不處理或僅消極期待對方處理,導致相關競爭法與通傳法交錯之事件,均盾逃於公平交易法之檢驗而成為規範漏洞,影響全民收視權益。日前,監察院亦對於NCC就此等議題之消極不作為提出糾正。

就此已存續多時且有高度限制競爭之虞的「潛規則」,公平會與NCC都不應推諉卸責,而是應依法定職權,責無旁貸進行把關!

*作者為有澤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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