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欽觀點:比特幣再次領頭狂漲,數位資產監理爭議再起

2024-04-1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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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CompaniesMarket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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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與幣圈的訴訟與裁罰案從未間斷

2017年7月,美國SEC開全球之先,針對區塊鏈組織發幣的行為發表調查報告,透過「Howey Test」認定DAO Token屬於投資契約,應受證券交易法規範。投資契約,係指以金錢投資於共同事業,並可期待由於他人的經營或創業努力而獲益。依照美國1933年證券法§2(a)(1)以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f 3(a)(10),加密幣投資契約為有價證券之一種。投資契約的判斷基準,首次出現於SEC v. W.J. Howey一案,故被稱之為Howey Test。美國SEC主席Gary Gensler向來主張,大多數加密幣都已符合證券的定義,應即在SEC註冊並應受SEC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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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乎監理機構意料之外,2023年7月初,紐約地方法院在SEC起訴Ripple Labs一案中做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的判決。SEC在已纏訟三年的訴狀中聲稱,Ripple加密幣發幣平台向美國境內與全球的投資人出售XRP代幣(瑞波幣),集資超過13億美元,而未曾在SEC合法註冊。法官Analisa Torres則以XRP代幣在Ripple平台以電子方式交易時並非證券,因此無須在SEC註冊。然而,當Ripple向避險基金等投資機構銷售時,XRP代幣則構成證券,從而,未註冊投資的證券交易已違反《證券法》第5條的規定。此一判決在幣圈中爆出一片歡呼聲,加密幣交易平台Coinbase進而在聯邦第三上訴法院提出要求SEC確認何種數位資產屬於證券,惟SEC並未試圖就此進一步釐清。

前述判決出爐兩週後,紐約州Jed Rakoff法官於另一訴訟案中,就加密幣公司Terraform Labs要求撤銷SEC提起其未事先註冊其發行之加密幣為證券與欺詐之訴判決Terraform Labs為敗訴,主張Terraform Labs對於應遵守《證券法》事先知情,原告SEC勝訴。同一性質之兩案,法院判決南轅北轍,造成後續更多混淆。判決後一週,美國金融科技暨普惠金融委員會轄下之數位資產小組呼籲立法、建立監管框架是取得創新產業釐清混淆的最佳途徑。

比特幣現貨ETF與一般追蹤股票指數型ETF相同之處是,均為可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不同的是,股票指數型ETF投資標的為一籃子股票,與共同基金一樣有分散風險效果。而比特幣現貨ETF的投資標的僅有比特幣現貨,顯無分散風險效果。咸信這也是Gary Gensler 多次曾在群媒體X(前身為Twitter) 表示:「加密幣的投資風險極高,而且往往波動極大,多家加密幣公司已申請破產,詐欺者仍然繼續利用加密資產的日益普及來引誘個人投資者陷入詐騙。」SEC幾年前核准多家資產管理公司比特幣期貨ETF的申請,但長期以來駁回比特幣現貨ETF的申請。針對此點,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則於2023年8月29日判決,由於SEC未能清楚釋明對兩種類似金融商品(亦即比特幣期貨ETF以及比特幣現貨ETF)有不同處理的理由,SEC必須重新審理灰度數位資產管理公司(Grayscale,目前全球最大的加密資產管理公司)發行比特幣現貨ETF的申請,但並未強制SEC必須核准。惟SEC於今年1月開會仍以投票方式決議回應此案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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