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觀點:第十一屆立法院國會改革議題評議

2024-04-1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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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也有國會改革相關《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五大法案的提出,其主張大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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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訂國會調查移送權及聽證權(含人事聽證);
二、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國是建言,立委可即問即答;
三、藐視國會:官員總質詢時不實陳述證言或意見者或反質詢者處以刑罰;
四、人事同意投票改為記名投票;

國、眾兩黨國會改革提案皆已送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民進黨則尚在研擬對案。就國眾兩黨主張觀之,可知兩個在野黨都認為自馬英九總統任內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之後,歷經蔡英文總統到現在,我國憲政體制已到了必須正視總統在國家決策中領導地位的地步,因此,行政立法關係以及國會制度也在朝總統制或總統議會制的精神調整,原本做為第四次修憲藍圖的法國第五共和體制是承認總統的實權地位的,因而總統有親自主持、出席或委由總理主持國務會議之權,但我國體制僅賦予總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並創設國家安全局與國家安全會議兩個機構協助總統決策,在此之外,並未創設總統與行政院間的決策協調機制。本文認為這一問題應該予以正視,而透過修正《行政院組織法》讓總統列席或得出席行政院會議來解決,另一方面,認識到總統擁有實權,則接受將總統發表國情報告常態化,讓立委代表人民監督總統。至於立委可否對總統建言而要求即問即答,我們要指出,總統國情報告源自美國,美國總統對國會發表國情咨文,事後並不接受答詢與辯論。我國國會既有的質詢,乃源自英國,其精神在於政策對話與辯論,只是我國立法院總質詢已淪為立委個人政治秀場,鮮少具有政策辯論意義。若本屆立法院有意建立立委對總統的國是建言權,則本文認為不宜降格為對總統之質詢,而不如借用此一制度填補政黨政策對話辯論的漏洞,因此,是否給予立委即問即答的權利,本文乃持保留態度,而建議宜以統問統答方式呈現政策對話的嚴肅性與高度。

關於調查權與聽證權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關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的釋字《第585號解釋》,已肯認立法院享有國會調查權,不因實施五權分立,而調查權專屬監察院,且國會調查權得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但調查權如何實施,至今則仍有待立法。調查權是國會行使職權了解問題真相的資料蒐集方法,關鍵問題在於強制手段的範圍與程度。英國和美國國會皆視調查權為國會之潛在權力,不必法律創設,兩國並將聽證權視為調查權的集中行使,是國會議員與政府官員或政策利害關係人就特定議題進行當面審議的安排。與我國立法院現行的公聽會相較,聽證會有權傳喚政府官員、利益團體或個別利害關係人出席作證,對於拒絕應訊和為不實陳述者,則有藐視國會罪予以究責。惟英國國會另設有獨立的國會暨健康服務監察使,也接受國會委託進行專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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