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嚴選:日本人對死刑的追問(上)

2015-05-2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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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8月,日本靜岡縣清水市發生了強盜殺人放火案。曾經當過拳擊職業選手的袴田岩被指控為犯案人而遭逮捕。二年後被靜岡地方法院判處死刑。最高裁於1980年11月確定死刑。然而,本案被認為遭到了不實指控,因為作為犯罪證據的血衣根本不符合其身材。因此儘管他仍為死刑犯,但一直未執行。直至2014年3月27日始遭釋放。釋放的理由是「繼續關押袴田岩是對正義的無法仍受的侵害」。作為日本關押史上時間最長的犯人(48年),日本政府為此支付的國家賠償金達2億日元以上。袴田岩事件的意義在於更為清晰地說明了司法的一個最大公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萬萬要不得的。實際上在1976年6月13日發生的福岡內妻一家4人殺害案中的被告人,在1985年被判死刑。關了40年之所以還未被執行,就是考慮到有冤案的可能,推理作家島田莊司也為此出書伸冤。日本律師會一直在積極活動爭取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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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過執行了死刑後才知道是冤案的嗎?有過。發生在1992年2月福岡縣飯塚市的「飯塚殺人事件」就是典型。上學中的小學一年級二位女孩行蹤不明。第二天在鄰接的同縣甘木市(現朝倉市)的山中發現了屍體。死因是窒息死。

 

事件發生2年半後的94年9月,逮捕了住在小學附近的久間三千年,並遭殺人罪起訴。久間一貫否定犯行,66天的審訊也沒有認罪。1999年一審死刑判決下達。在沒有自供和物證的情況下,單憑DNA鑒定和目擊證言等7件狀況證據就斷定有罪。判決書這樣寫:從單獨的證據並不能斷定被告人是犯人,但是綜合評判的話,可以認定的是被告人就是犯人超過了合理的懷疑。二審的福岡高裁和最高裁都支持死刑,2006年確定了死刑判決。2008年10月28日在福岡拘置所執行了死刑,終年70歲。從確定死刑到執行死刑只有2年多的時間,這在日本屬於異常的快速。這裡值得注意的是久間死刑的執行,是在日本檢察發出對足利事件(日本另一起殺人冤案)確認DNA型的再鑒定實施意見書的不久。為何要這麼快的執行死刑,是否想在昭雪之前解決問題?在死刑執行後2009年1月,久間的妻子向福岡地裁提出了再審請求,但被棄卻。2014年4月3日向福岡高裁提出了即時抗告。

這樣來看,保留死刑制度,但慢慢朝著不執行的方向發展。也就是說,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但就是不執行,也不導入終身刑,給自己留有餘地。這是否就是日本死刑的未來方向?

*作者曾大學任教,研究哲學,20世紀90年代留學日本,後在東京大學綜合文化研究科擔任客員研究員,致力於日本哲學和文化的研究,已出版有《另類日本史》《另類日本天皇史》《另類日本文化史》《大皇宮》《山櫻花與島國魂:日本人情绪省思》等。(原文刊載騰訊大家網,責任編輯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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