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可分次提出,「以核養綠公投」當然不行

2018-09-2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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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對於公務人員的保障,也及於戶政單位承辦人員。中選會在將以核養綠公投案於九月六日收件後,中選會公務人員不眠不休地快速盤點後,已將原先的約三十一萬票分發給戶政單位。戶政單位就算早就焚膏繼晷地,在九月十三號提出二萬多份之前,已完成查對工作了或者即將完成,都理應享有合理的休息時間(至少到戶政機關原訂之三十日)。故在此期間,若允許先行啟動公投法第十三條通知補提之程序,再讓戶政單位成員接受這兩萬多件文書,恐讓承辦人員無法有充分休息時間,並造成其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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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的立法意旨,也有節能減碳的意涵,可說是世界間罕見結合環境保護考量之選舉立法。中選會在清點完,並將連署書運送至各戶政事務所後,若又允許再次點收,將產生公文所稱之永無止盡的「第N次送件」現象,而這也間接將導致運送至各戶政事務所過程中所造成的能源消耗與環境污染。顯然公投法立法之時,早已未雨綢繆地預見此一可能的現象,已將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的考量納入,既然法律已經考量此種分次送件的狀況,故本案不應准許。更何況,本件連署案係涉及「養綠」事務,若放任此一狀況,豈不甚為諷刺?若准了,不只「法治原則蕩然無存」,也將造成嚴重破壞環境之結果!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公投法破行政程序法

由於中選會在公文提到行政程序法,也引發相關網路社群討論行政程序法下相關規範適用的可能性,特別是行政程序法《第十一節送達》相關規範之適用。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對於機關…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行之。」(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亦即,本件以核養綠補送之二萬多件連署書,必須送至「機關所在地」(中選會)。

另外一種方式,則是若土條無法遇到主委本人,則土條也應該將這些文件,放在收發室,才發生送達之效力。(「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不過中選會必須要表示,這些情況,在土條送件的過程,沒有發生。中選會成功確保土條,無法跨越雷池一步。在土條送件當天,中選會為了實現法治國與依法行政,派大批警力包圍擋下來了,成功阻止了土條先生,讓其文件不能夠順利達陣「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或「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中選會為了實現法治國的努力,真的令人甚為感佩。恐怕也創下中華民國第一件最驚險但成功阻止申請人對政府送達的指標性案例!未來想必成為所有行政法教科書在介紹送達時的經典案例!

然而這個時候,有法律觀點,又指出,這些文件目前都在中選會官署附近,是否構成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處於送達之狀態?(「應受送達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這裡取決於「有無正當理由」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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