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可分次提出,「以核養綠公投」當然不行

2018-09-2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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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收件,違反平等原則

除了前述理由外,中選會在9月18日發函針對土條之主張,以下列公文拒絕「第二次送件」或「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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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在9月18日針對黃士修先生發函(作者提供)
中選會在9月18日針對黃士修先生發函(作者提供,資料來源

在該函,強調若給以核養綠公投二次收件機會,就是構成憲法第七條、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差別待遇(「在無法律授權時,本會不得擅自給予某項公民投票提案優惠,以兔紙觸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

此外,中選會並沒有針對《王瀚興觀點:中選會拒絕收件就是違法!何苦揮舞路易十六的武器》當中提到的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前段》:「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加以回應。

首先,社會大眾也的確觀察到,中選會這些日子以來,的確沒有對以核養綠這一項公投案,有任何提案優惠。各種打壓以及不斷地改變可綁大選的收件截止期限,也絕對不是歧視,只是憲法學上的「不等者不等之」之運用而已!

其次,中選會所引用的法治國與法律保留,原本就是「『法律』賜給你的才是你的﹐『法律』不給的,你不能要」,這在每一本行政法憲法教科書都寫得非常清楚。既然在本件公投案,沒有任何一個法規賦予人民「分次提出」的權利,當然不能擅自給。

既然有法律當作後盾,這樣的行為怎麼可能違反誠信呢?土條在發動公投時,原本就應該知道總統連署辦法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公投。

可惜,這一次其他公投案(如婚姻平權等),並沒有提出「分次送件」的要求。若其提出,中選會肯定也會本於法治國的法律保留及平等,嚴正拒絕,展現其剛正不阿的氣度。

公投法的立法意旨無意加重中選會公務員之業務負擔

中選會在回函土條之公文中,反覆再三強調,目前公投法之設計,只允許中選會點收一次;且法律也只准許一次補提,並須經主管機關通知才可。內容大概是這麼說的:

「其立法旨意就是要連署人名冊一次提出,並分類清楚以方便分送各地區戶政機關查對;如果可以「第二次送件」、「第三次送件J .甚至無限次數提出,那何必預作分類?又如何分類?更何況沒有任何一個機關可以有辦法無限次數收件。…. 「第二次送件」或「補件」,將使得已經完成之點收程序,處於懸而未決,戶政機關將無從判斷何時為查對截止日。」

公投法的立法設計顯然是國內罕見相當體恤,並從實現「公務人員也是人」的權益保障觀點出發,讓中選會公務員只有點收一次的義務。考量到點收行為,可能要耗費基層公務人員甚多之精力,須數日不眠不休地永無止盡加班點收二十幾萬件連署書,故方有此一精心設計!而其一旦點收完畢後,也給予其到下一次通知補件前,一合理的休息期間。為實踐公務人員人權保證,禁止在此期間,執行任何點收行為。那怕是只有區區一張第二次送件也不准,更不用說,本案涉及二十多箱,二萬多萬份。也的確若真的讓中選會公務人員再次點收,真的會發生如公文所述「若未經法律授權即便宜行事,法治原則將蕩然無存。」之嚴重後果!也將讓承辦的第一線公務員,遭受難以彌補之重大職業傷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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