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翻船案設調閱小組違憲?立院藍綠白吵成一團的釋字729號是什麼?

2024-03-0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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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翻船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是否有違憲?立院吵成一團的釋字729號又是什麼?圖為憲法法庭。(資料照,取自司法院網站)

金門翻船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是否有違憲?立院吵成一團的釋字729號又是什麼?圖為憲法法庭。(資料照,取自司法院網站)

立法院在野黨團日前提案針對金門翻船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質疑違反大法官釋字729號,被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大酸「法學常識不及格」,黃珊珊也表示,吳思瑤大概不是念法律的,可以去請教有律師背景的綠營立委莊瑞雄。雙方各執一詞,究竟誰說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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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29號背景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2013年為審查通訊監察法等修正草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向最高檢察署調閱特定案件的通訊監察聲請書、筆錄、監聽譯文、公文卷證資料,最高法院檢察署認為,依照釋字第325號、第585號解釋意旨,檢察官的偵查屬於對外獨立行使職權,應受憲法保障,偵查卷證屬於偵查行為的一部份,是偵查不公開的事項,不在立法院可以調閱的範圍內,拒絕提供,後續針對本案適用憲法爭議聲請報請法務部轉行政院,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則於2015年5月1日作成釋字第729號解釋指出,「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深入閱讀:觀點投書:立法院是否有權力調閱檢察機關的偵查卷證?)

成立調閱小組有違憲?

吳思瑤質疑金門翻船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違憲,並表示根據釋字729號,偵查中的卷證立法院不能調閱,所以立法院不能成立調閱專案小組」,曾任檢察官的藍委吳宗憲表示,釋字729號解釋乃是補充說明,立法院不能對司法機關調閱偵查中的卷宗,但與成立調閱小組並無衝突。(深入閱讀:綠委引大法官解釋擋翻船案調閱小組 吳宗憲:立場放在是非之前不太好)

在釋字729號的內容僅提到,「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必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並非法律禁止者為限。」與立院是否成立調閱小組並無衝突,兩者無直接關聯。

2017年慶富獵雷艦弊案爆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也成立了調閱小組,當時檢調也正在進行調查,而真正的界線是立法院成立調閱小組後,不可以去跟檢察官調案卷,並不代表調閱小組不能成立。(深入閱讀:翻船案成立調閱小組違憲?黃國昌直呼荒謬:法學常識完全不及格)

立法院是否有調閱權?

至於國會是否有調閱權?立法院於1992年1月15日經三讀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3項為:「為確保立法權之行使,得設專案小組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使立法院得以實施國會調查權。因行政院覆議,使立法委員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1993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325號解釋「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7條第2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此立法院擁有不完整之調查權(文件調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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