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觀點:向上提升,還是向下沉淪─異哉所謂「民主大同盟」

2024-01-2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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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民主是組織聯合政府的憲法基礎

所謂聯合政府,定義上就是以政黨為單位,通過國會政黨間結盟執政的協商而組成政府,使其施政方針及主要部會人事的安排都可依協議而行,並留下定期檢討的空間。以政黨這樣具有民間結社本質的團體,如果沒有憲法的確認,而只能經由慣例形成來賦予此一運作模式一定的規範性,爭議自然難免,且此時能否完全禁止政治行動者另外創造其他運作模式的慣例,恐怕也不無疑義。因此政黨是否「憲法化」(不是直接「公權力化」),對於此際總統依憲法應如何任命行政院長,自然是非常重要的判斷依據。我過去即曾多次為文,說明我國在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時即從德國引進以比例代表方式產生政黨不分區立法委員的制度,又在86年第四次修憲時參考德國基本法第21條把政黨在憲法上的地位明文化,使其成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脊樑,背後含有極其重要的意旨,借德國憲法學的用語,就是明確構建了一種在過去民主國家少見,到了九零年代卻在後共產國家風行的「政黨民主」(Parteiendemokratie)。依循此一原則我國後來才能發展出各國相當少見的補助國會政黨營運經費制度,合法的讓黨庫直接通往國庫,而沒有違反社團平等的疑慮。同樣不違反人民參政平等而為大法官以第486號解釋背書的,還有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非政黨推薦者必須以連署公民達一定人數才取得參選資格的規定,之前的第331號解釋甚至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下,判命喪失黨員資格者連帶喪失立法委員的資格,可說進一步「填補」了政黨民主的體制漏洞。足見在許多國家通過政黨間的協商談判來組成政府,或許還是單純按權力邏輯運作形成的某種慣例,但在我國憲法內含的政黨民主下,聯合政府只能「黨進黨出」應該已經是不可違逆的憲法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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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不是否定所謂權力邏輯的重要,在內閣制和總統制之間,政黨色彩的濃淡本來就是能否成功運作的關鍵。對內閣制而言,嚴肅的黨紀是有效運作的前提要件,對總統制而言,政黨的色彩在選舉結束後反而必須大幅降低,碰到頻率相當高的分裂政府時期,正是需要「柔性政黨」充分發揮其特色的時候,否則必然寸步難行。對於半總統制也是如此,不論偏向總統制或內閣制的運作,若無政黨承擔起結構性的價值與利益的事前整合,所有分歧都要一案一案的逐個重新協調,恐怕沒有那個國家能忍受這樣趨近無限擴增的政治成本。以政黨為基礎組成的聯合政府之無可替代,應該已很清楚。

從這個角度來看總統當選人所宣示,強調合作、不分黨派共體時艱的民主大同盟,所以會立刻讓我聯想起世紀初陳水扁總統喊出的「全民政府,清流共治」,而有不寒而慄之感,一點都不誇張。再看大力推動聯合政府的民眾黨,在後來有機會解釋其內涵時,竟然是以柯文哲市長的小內閣為典範,把高度衝突的中央政治和彰顯地方自治的組織模式混為一談!不遑多讓的,呼應聯合政府主張的國民黨,也在選前釋放勝選時將把郭、柯等選戰對手一塊拉進政府的訊息,在在顯示就連傾向組織聯合政府者對其意義與運作方式也都還近於一無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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