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冲談BOT專文(下):既不怪剪刀,何必怪BOT

2015-05-17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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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檢討幾個大型BOT案,引發各界對BOT案的檢討與省思,圖為興建中的大巨蛋。(蘇仲泓攝)

市府檢討幾個大型BOT案,引發各界對BOT案的檢討與省思,圖為興建中的大巨蛋。(蘇仲泓攝)

前些日子在德國商品展買了把剪刀,回去修剪腳指甲,始終不順,問了專家才知道,這把看來像腳指剪的剪刀,其實是剪角皮的專用刀,戰場錯誤,實在不能怪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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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一選舉後,新官就任,開始流行批判前任的建設(本身任內將有何建設反而未提),其中多與BOT有關,有趣的是看法不盡相同。例如:台中市嫌廠商出資少,質疑為何採OT,而不用BOT?而台北市則嫌政府收益少,質疑為何採BOT,卻不設定地上權?但妙的是,遇到早先BOT流標改採地上權的案件,卻又因金額龐大宣布喊停,到底那一種方法最好?也才不會用剪皮刀去剪指甲?

政府為人民服務,天經地義。但如凡事都政府自行動手,恐不符比較利益,又會陷於大政府之譏,而且最重要的是財政未必能夠負擔。因此我國於民國90年及91年分別訂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應實際需要。

凡事如不適合政府親為者,鼓勵民間參與(當然要在合法前提下);至於政府正常預算無法容納的(簡單的說,就是沒錢),則委由民間出資興建,政府特許營運,一定期間後再移轉回政府(其中也可有不同的組合),希望創造政府、廠商、人民的三贏局面。

至於如何規劃,則須視建設的性質而定,例如為特定公益目的、短期內必須興辦者,則及時完成服務公益最為重要;如果急迫性不高,但為避免公產閒置或都市景觀而倡議者,則可多考慮政府的收益。簡言之,原始目的不同,採用的手段自應有差異。

台北市政府柯團隊質疑前朝的4大建案,或許有其道理,但不宜僅以規模大、收益少、讓步多為篩選的標準,而應先觀察建設目的之必要性與急迫性,再衡量政府宜否讓步及程度(買方優勢因素),至於收益多少也應考慮建案的生命周期整體匡計。

以柯團隊既未調查也未喊停的A25開發案為例,該案也許進帳不少,但並不意謂該案即為實質正確。1年前我曾為文指出,在信義區占地5,452坪的A25的停車用地,在民國101年10月對外招商說明時,曾以「設立大型停車場、強化信義商圈」為目標,其中並註明使用現況為64席大客車車位,顯示市政府當時明知信義商圈觀光客雲集,為避免遊覽車四處亂停或巡航穿梭,嚴重影響交通,故進行BOT招商,在此前提下這一建案既以紓解信義商圈交通為目標,興建車位至少應數倍於現狀的停車場,而商業設施僅為配套才是。

結果第1次招標內容竟是「至少卅席」,已經忽略原始目的,而流標後竟又改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高底價再行招商,形同商場附設停車空間,顯然已置原本公共建設(停車紓解交通)的初衷於腦後。所幸地上權再次流標,本人當時在此時機撰文建議回復初衷,真正活化商圈,但市府除以新聞稿回應過慮外,仍執意採原案稍予降價後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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