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偵查技巧上,可調查證據:檢閱臉書登入IP、透過基地台通訊位址查明使用狀況(例如查明該嫌疑人工作地點發號源、移動狀況),乃至實際測試以(住處)電腦或(被告)手機登入臉書測試等等以證明,乃至被告若為詭辯,檢方當以證據證明所辯不實,以上偵查實務技巧並不困難,但為何該案「被告」公開撰文採用檢察官「逼問」一語?實務上檢方自稱「法律守護者」,個案中卻採用粗糙草率的辦案模式,見微知著,這是製造冤案及虐民吧!
檢察官可信?舉例實務上之惡檢惡行
2023年10月《全國律師月刊》將刊載筆者裁判評釋,其中提到:
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之科刑理由(節錄):「爰審酌被告詹O書『行為時』係職司追訴犯罪之檢察官,具有崇高地位,…竟不知廉潔自持,意圖私慾,恣意利用職務上機會之便,訛稱得以主導案件之結果,…任其予取予求,嚴重斲傷檢察官職務之令譽,足令全體檢察官同儕蒙羞,並戕害民眾對司法機關之信賴,損及司法機關執法之威信,…量處有期徒刑10年。」(註:該案已定讞)
細看以上「不知廉潔自持、意圖私慾」等語,為法院判決明示,筆者協助整理,請全國讀者看清楚「一位檢察官的真實行為!」
依照判決所載:詹O書奉派擔任某地檢署《國土保育專組》檢察官兼組長,負責某縣三個行政區。詹檢嚴重違法行為如下:1.餐飲消費免單,由業者付款。2.長期借用業者重型機車及廂型汽車。3.污泥廠民眾抗爭,教示業者「如何利用其輪值內勤之際前往按鈴申告」(註:即教導業者如何對「抗爭人民」提告)。4.購買傢俱、代步車輛等,多次向業者索求金錢、公關費等等。
「詹前檢吃相有多難看?」請看判決此段即明。「業者張OO因擔心詹某對於『金錢需索無度』,為求自保,故在2樓辦公室內安裝錄影機,將詹某『取款30萬元』之畫面拍攝存檔。」當一位檢察官「需索無度」連業者都怕,這是怎樣的檢察官?法律守護者「表面一套,內裡一套」還懂得利用內勤時請業者來提告,專門坑害弱勢抗爭人民?

當然,實務上檢方自可宣稱:「此僅為個案,檢察官都有害群之馬。」此語類同前調查局長呂文忠於立院稱:「樹大必有枯枝,人多必有白痴。」聞言令人莞爾,文繁莫舉,且看雄檢河東四公子,前檢座水哥「井天博」迄今逍遙法外?那再談談「最貪女檢陳玉珍?」、《八八會館、睿森銀樓招待所》的黃錦秋?偵查中私訊被告的黃睦涵?還是周士榆與IMB曾國緯二度飲宴?拙文《評im.B案調查報告》提到:「那些漏洞,從不見改善!檢調到底在掩蓋什麼?」
司法趣聞:邢泰釗指示辦案「水銀瀉地、無孔不入」?
撰文至此,突然想起「雄檢吳韶芹」昔年也在《環保犯罪查緝中心》(詳雄檢署誌第130頁),如今已高升廉政署南區辦事檢察官矣!詹前檢「該案之污泥廠」涉及「汞」污染,是否確有汞污染當待查,有趣的是,近期邢泰釗提出「水銀洩地」一詞(最高檢新聞稿9/14原文)。 (相關報導: 賴清德推長照3.0 競辦揭露「打造建康台灣」政策背景:讓國家更強 | 更多文章 )
吳韶芹辦案粗謬實況,且請先參閱《拙文:評最高檢「黃金地雷」及監察院糾正雄檢案》,其中談及雄檢吳韶芹真中夾假之冤假錯案,略如檢方連「十日前舊傷都能搞成新傷」,以及另案「A傷(家暴)搞成B傷(交通拉扯)」起訴,檢方查案草率誇張成這樣,矇上眼睛起訴麼?近期大選將至,筆者空暇時將再撰寫「吳韶芹先前承辦選舉案」被告遭判無罪之案例。至於邢泰釗近期再次大談「黃金地雷」,筆者已懶得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