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紅綠燈與醫預法的幽閉恐懼症

2023-08-26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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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生、老、病、死,是每個人一生必經的過程,有病就須醫,是人類社會自古以來即已存在,「醫」、「病」 關係,從前病患完全聽從醫生的父權關係,演變至今,醫病處於完全對等的契約關係,醫療結果,一旦未達到病患就醫預期的目的,自力救濟的處理方式,五花八門(劉秉鈞,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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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醫療糾紛引發爭訟的民刑事案例,司法史上從未間斷,只是質量上產生變化,有日漸增多且日益繁雜之趨勢。亦如前述,雖然我們不能期待所有社會團體的成員都沒有生、老、病、死的過程,但至少應預測當病人就醫時,醫事人員所發動之醫療行為屬「『病變』進程的『攔截』行為」,「醫療行為」必然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且不同於一般,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醫療行為」,無從推定其具有「違法性」,反而是應期待推定其不具有「違法性」。況「醫療義務」,並不等於「醫好義務」,「醫療行為」是否「適當」,應以其是否屬「『臨床醫學』上『可理解』的『嘗試』或稱『臨床裁量』之適當,即應屬「行為有價值」,亦即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醫療行為」可訴諸「行為有價值」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的共通原理」作為判斷標準(鄭逸哲)。然「醫預法」其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第三條,醫療機構有前項各款異常情事之虞,而未發生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之醫療事故者,卻仍應準用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通報。如前述刑法第12條對「過失犯」的檢驗架構而言,尚必須透過過失犯各項要件檢驗後,方能構成醫療過失,而為醫療風險之醫療不幸或醫療意外。亦採新近採客觀歸責理論者,因實際上所發生的結果,既然本屬不可避免,仍應認其並未實現該不法險,客觀上不能加以歸責,無以過失犯罪相繩 (見105台上第182號決)。明明無醫預法第3條所定義「醫療事故」係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結果。況且不包括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亦即指不包含無期待結果可能性之醫療不幸與醫療意外,是否有未審先判之疑。相對所顯發生醫療事故時候,法規與法律竟無能適當地保護守法守規的醫療人員!

醫療事故的爭議,一旦被通報,對醫療人員之傷害如同驚弓之鳥,如同筆者於等紅燈區,發生了被追撞意外後,所生之幽閉恐懼症症狀!面對日益精進高深之醫療科技,如同前述,醫療人員在遇醫療事故時,並未而未發生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之醫療事故者,以受工作對身心之傷損壓迫,還得自問身為醫療人員是作錯了嗎?況無論國內或國外、民事或刑事,醫療事故糾紛仍多。醫療人員若時時得產生最常見的恐懼症之非理性和強烈的情境恐懼感。萬一醫療人員為求自保,遇有高難度、高風險、複雜病例,採取防禦性醫療方式,或被迫離開職場,長遠宏觀來看,並非全民之福。如何公正明辨是非,勿讓立意良善的「醫預法」變成「錢御法」,當是政府與法院應嚴肅面對,且責無旁貸的課題。

*作者為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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