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流言狒語鬧得啼笑皆狒?」談台灣動物權利和動保教育

2023-03-29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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狒狒移送北市立動物園檢驗。(資料照,林務局提供)

狒狒移送北市立動物園檢驗。(資料照,林務局提供)

東非狒狒逃脫事件,耗時十八天,受到媒體輿論關注,討論熱度甚至超越馬英九訪中新聞,但媒體輿論大多把此現象娛樂化、獵奇戲謔化,諸如「東非狒狒桃園驚奇大逃亡」、「六福村臉書自嘲:流言狒語鬧得啼笑皆狒」等標題,但卻忽視身為萬物之靈的人類,對動物的責任等焦點,包括一開始沒有任何單位承認,到桃市府本想先抓到再來調查是誰家狒狒脫逃,豈料狒狒最後竟慘死獵槍,先有不明逃脫事件、後有槍殺動保案件,事件的發展荒腔走板,目前槍殺狒狒的獵人,已至派出所接受偵訊查明真相,而狒狒到底是從動物園逃脫,或是民間私自飼養,筆者認為需要清楚查明!因此事件,筆者認為涉及動物權(Animal Rights)立法政策、動保教育的議題,需深度檢視,嚴肅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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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物權利的理論基礎

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是一個哲學思想。根據這種思想,許多或所有有知覺的動物都具有獨立於它們對人類效用的道德價值,並且它們最基本的權利—例如避免痛苦—應該與人類的類似權利得到同樣的考慮,而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的序言中,也曾對動物權利的觀念做了簡述,他說人類從動物進化而來,而又不像其他動物那樣「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動物也是有知覺的,「它們同樣應該享有自然賦予的權利,人類有義務維護這一點」,他特別指出「動物有不被虐待的權利」。

動物權利的概念,出自一本1892年出版影響頗廣的書《動物的權利:與社會進步的關係》,作者是英國社會改革家Henry Salt。Henry Salt於1891年成立了人道主義者聯盟,宗旨之一是取締打獵運動,論者主張動物權(Animal Rights)的基本原則是:就非人類動物(nonhuman animals)的本質上來說牠們應該有行為的自由,在牠們自己的生活圈中生活、居住,沒有人類刻意的傷害、虐待、和剝削。這樣對待動物比我們一面剝削動物、殺動物、吃動物,一面又偽善的說應該善待動物要好。也就是說動物有權利不受人類的虐待與剝削,正好像人類擁有此權利是一樣的。人類對非人類動物應予尊重的權利的壓抑,是基於人類的「物種主義」(speciesism)。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是目前動物解放運動最著名的倡導議題者,同時是著名澳洲哲學家,他是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生命倫理學教授,2005年,《雪梨晨鋒報》將辛格列為澳洲十大最具影響力的公共知識分子之一, 其所寫的《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 1975)被譽為動物倫理領域的聖經,不只在實際的動物保護運動上,也在倫理理論的思考上,突破人們固有的框架與盲點,透過在書中描述實驗動物與經濟動物的慘況,人們終於明白我們日常生活用品與食物,竟是透過如此殘酷的方式而得到,辛格提出「感受痛苦能力」的重要性,改變了西方倫理學中高舉「人類理性能力」優越性的狀況,一個道德考量的重點不在理性能力,而在於生命的實際感受,「感受痛苦能力」標準的提出,是目前動物倫理學都奉為圭臬的概念,也是防止人類「物種歧視」的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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