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流言狒語鬧得啼笑皆狒?」談台灣動物權利和動保教育

2023-03-29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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狒狒移送北市立動物園檢驗。(資料照,林務局提供)

狒狒移送北市立動物園檢驗。(資料照,林務局提供)

東非狒狒逃脫事件,耗時十八天,受到媒體輿論關注,討論熱度甚至超越馬英九訪中新聞,但媒體輿論大多把此現象娛樂化、獵奇戲謔化,諸如「東非狒狒桃園驚奇大逃亡」、「六福村臉書自嘲:流言狒語鬧得啼笑皆狒」等標題,但卻忽視身為萬物之靈的人類,對動物的責任等焦點,包括一開始沒有任何單位承認,到桃市府本想先抓到再來調查是誰家狒狒脫逃,豈料狒狒最後竟慘死獵槍,先有不明逃脫事件、後有槍殺動保案件,事件的發展荒腔走板,目前槍殺狒狒的獵人,已至派出所接受偵訊查明真相,而狒狒到底是從動物園逃脫,或是民間私自飼養,筆者認為需要清楚查明!因此事件,筆者認為涉及動物權(Animal Rights)立法政策、動保教育的議題,需深度檢視,嚴肅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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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物權利的理論基礎

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是一個哲學思想。根據這種思想,許多或所有有知覺的動物都具有獨立於它們對人類效用的道德價值,並且它們最基本的權利—例如避免痛苦—應該與人類的類似權利得到同樣的考慮,而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的序言中,也曾對動物權利的觀念做了簡述,他說人類從動物進化而來,而又不像其他動物那樣「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動物也是有知覺的,「它們同樣應該享有自然賦予的權利,人類有義務維護這一點」,他特別指出「動物有不被虐待的權利」。

動物權利的概念,出自一本1892年出版影響頗廣的書《動物的權利:與社會進步的關係》,作者是英國社會改革家Henry Salt。Henry Salt於1891年成立了人道主義者聯盟,宗旨之一是取締打獵運動,論者主張動物權(Animal Rights)的基本原則是:就非人類動物(nonhuman animals)的本質上來說牠們應該有行為的自由,在牠們自己的生活圈中生活、居住,沒有人類刻意的傷害、虐待、和剝削。這樣對待動物比我們一面剝削動物、殺動物、吃動物,一面又偽善的說應該善待動物要好。也就是說動物有權利不受人類的虐待與剝削,正好像人類擁有此權利是一樣的。人類對非人類動物應予尊重的權利的壓抑,是基於人類的「物種主義」(speciesism)。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是目前動物解放運動最著名的倡導議題者,同時是著名澳洲哲學家,他是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生命倫理學教授,2005年,《雪梨晨鋒報》將辛格列為澳洲十大最具影響力的公共知識分子之一, 其所寫的《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 1975)被譽為動物倫理領域的聖經,不只在實際的動物保護運動上,也在倫理理論的思考上,突破人們固有的框架與盲點,透過在書中描述實驗動物與經濟動物的慘況,人們終於明白我們日常生活用品與食物,竟是透過如此殘酷的方式而得到,辛格提出「感受痛苦能力」的重要性,改變了西方倫理學中高舉「人類理性能力」優越性的狀況,一個道德考量的重點不在理性能力,而在於生命的實際感受,「感受痛苦能力」標準的提出,是目前動物倫理學都奉為圭臬的概念,也是防止人類「物種歧視」的一道防線。

二、動物權利的倡議主張

動物權利運動者試圖將人類彼此之間的相互尊重與關愛擴展到非人類動物,因為這些非人類的動物跟人類一樣,也會感覺到疼痛、害怕、飢餓、口渴、孤獨、和各物種歸屬之關係(kinship)。因此,動物權主義基本上不支持動物農場、活體動物試驗、使用以動物為材料之產品(如皮鞋等)、從事/參與與動物有關之娛樂,如釣魚、馬戲團、獸術競賽(rodeo)、鬥牛、賽馬(狗)、動物表演、狩獵等;另如教育目的設立之圈養動物園,也是因為動物飼養在無法施展天性之受限環境而反對。因為動物被人類剝削與殺害,故動物權主義者使用彼得‧辛格所創立的名詞「解放動物」(animal liberation)一詞,來描述動物權運動之精神。

三、藉狒狒事件可檢視台灣動物園轉型議題

而此次狒狒到底是從動物園逃脫,或是民間私自飼養,其實關乎動物權利的爭議,因動物園存在在人類歷史已經超過兩百年。近年來台灣動物園在提供娛樂之外,也將物種保育及生態教育當作發展目標,然而,動物園也被質疑犠牲動物的福利來謀利,卻没做到真正的保育和教育的責任。

目前台灣動物園已出現三大問題,第一為圈養的野生動物福利問題、第二為動物園管理問題、第三為動物園教育及保育的成效的問題,此次狒狒脫逃事件正是上述三大問題的具體呈現,目前世界文明先進國家對動物權利高度重視,已開始朝向完全廢除對動物的剝削及戲謔行為,終止動物的表演,廢除那些只為人類的私益而去濫補及囚禁動物的商業活動的動物權利立法倡議,承上,故筆者認為從狒狒事件逃脫,需深度檢視談台灣動物權利和動保教育,除查明真相,更需要協助台灣動物園轉型,更合乎保障動物權利,確實做好環境保護及野生動物復育的工作,讓所有的動物都能在屬於自己的棲地自由的生活。

四、藉狒狒事件可正視落實動保教育政策

最後,台灣動物保護法修訂案,已於107年12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第4-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現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有「環境教育」、「生命教育」及「品德教育」等議題,適合將動保知識以議題進行適切融入與領域或科目作結合,立法院關切動物保護法修法後,如何將動物保護知識,有效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也是此次藉狒狒脫逃事件來重新檢視動保政策有無落實,並進行修正的地方。

*作者為政治工作者、教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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