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浩鍵觀點:亂世用重典?遏止「酒駕」先防堵「酒害」

2023-01-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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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思慌恐的是「重典」易修,但「亂世」難了。「重刑化刑事政策」的背後理念無非是執政者向民意風向靠攏權衡下的無奈,然而重刑化刑事政策果真能發揮其嚇阻再犯的預期效果?酒駕戕害生命的殘酷數據呈現法律的懲罰作用有其極限。如同從駕駛座後視鏡目睹車禍現場的視角,猶然能清晰聚焦「酒害」代價如此高昂,危及個人、他人及公共安全,甚至禍延下一代。遺憾地是執政者對酒害防制根本麻木不仁,反是譁眾取寵選用最為輕鬆的解決方式,其結果仍然要由每一個「酒駕者」及「被害者」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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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酒駕,從來就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應檢驗的是執政者究竟是肩負多少安定民心的「政治責任」。

警方須修改績效辦法,提高基層酒測攔檢汽車意願,以減少重大車禍。(本刊資料)
警方提高基層酒測攔檢汽車意願,以減少重大車禍。(新新聞資料)

本文僅就實務常發生但易遭人忽略之法令適用與政策進行檢漏說明:

一、「酒害」防制政策無為、任「酒精」綁架司法

姑不論警政單位每年疲於逾10萬酒駕取締件數、檢察機關年約6萬餘件龐大偵結案量,除3成緩起訴,多數復傾囊到各級法院堆疊高達99.9%的定罪率。如此怵目驚心的數據,足見「酒駕零容忍」口號威震天地,宣導、酷刑仍起不了大作用。法令的修改、立法部門的支持縱是必要的時勢對應,但政策性的配套作為、透明化法規制定與決策過程,俾利形成全民共識減少執行阻力,方能提升我國法制作業品質,使其更臻於完善。

尤而早在2016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幾項防制酒害戰略均可為他山之石政策擬定,如:監管酒精飲料銷售和限制酒精可得性、強力推廣酒後代駕制度、通過徵稅和價格機制減少酒精需求、提高對政策的認識和支持力度、向酒精使用疾患者提供容易獲得和負擔得起的治療等,均高效述明酒害防治政策監控對危險和有害使用酒精者,廣泛實施篩查及干預措施等,對酒駕惡害的遏止與預防,已測繪務實的路徑藍圖。

二、「蒼蠅世界觀」的酒品危害防治法草案

2019年曾由立法委員炎上提案之「酒品危害防制法」草案,不論從法案草擬的意旨與當下民氣可用時空背景,上開草案的三讀通過,顯然是頗為簡單的法制任務。可惜案經三次「交付審查」後未曾逕付一讀迅即封存,備受公益團體質疑打假球般的草案是否亦突顯「蒼蠅世界觀」的寓意?然關於酒害防制,或觸及酒品銷售的龐大利益和商機,或致有諸多立法惡阻,不得而知。我國積極爭取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無非是期待在保障全民健康與福祉上能與國際接軌,可惜歷年政府與民間戮力尋求全球會員國認同仍呈平行時空,落坐在發不出聲音的「旁聽席」。

復檢視該草案之罰則規範亦即極值吊詭,酒品營業者對於飲酒者僅有「宣導」義務,而無「防範」責任;若未盡「宣導」之義務,可裁罰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然相較新修法酒駕同車者連坐責任為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標準,無非是變相版的「竊國者侯,竊鈎者誅」!更縮減此草案的賣點大概只殘存可合法課徵「酒品危害防制捐」!何況草案連「一讀」巴掌都拍不響的空前絕後,恐怕法案起草時狂刷的存在感也只是「牛屁股后蒼蠅」的荒繆串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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