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浩鍵觀點:亂世用重典?遏止「酒駕」先防堵「酒害」

2023-01-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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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民眾酒後駕車行為,警察局擴大酒駕臨檢 。(圖/交通局提供)

為遏止民眾酒後駕車行為,警察局擴大酒駕臨檢 。(圖/交通局提供)

自10天的春節連假開始,酒駕肇禍的傷亡悲劇即層出不窮。在社會同仇敵愾與問責的氛圍,同時迭起反思及刺激相關的思考,這幾年酒駕刑責調高之後,酒駕率真的有變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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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務部統計近5年地方檢察署「辦理酒駕案件統計」顯示;或說密集性修法嚴罰奏效,亦或受疫情影響酒席群聚減少下,111年相較107年案件數量確實下降33%,但對比110年國內疫苗注射未普及化下的疫情控制期間,酒駕率竟增加10%。隨著年節到來與疫情逐步趨緩,民眾春酒活動或聚會場合近期更加活絡;復參酌警政署統計每年酒駕取締案件均超過10萬件,其中更有6萬餘件移送法辦,其餘4成案件則面臨行政罰,我國酒駕情狀不容等閒視之。縱近5年酒駕肇事的受傷人數呈現下滑趨勢,然死亡人數卻逐年攀升,反揭露「重刑化刑事政策」雖是政府「接地氣」的作法,但所謂「亂世用重典」,真能解決酒後駕車危害公共危險的問題核心嗎?或酒駕的刑罰又要提高到什麼程度才合理?

而在現今「重刑」司法思維下,酒駕者最重刑責已然可與故意殺人罪之刑責相較,其中是否可能違反比例原則?重刑化後可能衍生的社會風險,與付出的社會成本為何?尤以現代法治觀念與人權意識缺一不可,傳統的法家思維已非唯一預防犯罪與矯治模式,維護被害人權益不應只是單純加重刑罰,而是國家典章制度願意為了守護全民的人身安全,廣結公眾共識,避免、減少被害人再受更嚴重的傷害,而社會是以人為單位的網狀群體,更沒有一個人是社會問題的局外人。

酒駕不應只是法律問題 、是安定民心的政治責任

盤點各篇因酒駕致死喧騰的社會新聞,見證每當肇事者剝奪無辜生命、粉碎家庭的悲劇,輿論一片韃伐「酒駕該死」、「酒駕應再加重極刑」的失控情緒,無極限升高民眾宣洩對酒駕的仇恨值及苦恨司法的無能,卻未曾溯本追源背後是「酒害」的作祟。如同忽略台灣市井街巷充斥「3瓶100元」的小吃店及行銷「不醉不歸」酒促正妹,或瀰漫餐桌間穿梭供酒勸飲「呼搭拉」乾杯文化。更由於制度缺失或執法鬆散,我國酒類取得十分容易,在舉世密度最高的便利商店,濃度低至水果氣泡酒、罐裝調酒,高至高粱、威士忌等烈酒,均應有盡有開架陳列,未成年學生購買酒類產品甚至鮮少被查驗證件。再加上酒商廣告鋪天蓋地,撒重金邀約偶像團體代言,再再引誘年輕族群消費酒品,無疑是鼓勵酒駕淵藪的場景。

另方面,依法制、政策邏輯構建,探索無形抽象的「亂世用重典」概念,卻相當發人深省「酒駕」是法律問題嗎?還是政治選項下的社會問題?筆者只能無力感納悶,既然用了「重典」,是否就等於也承認我們正身處「亂世」之中?而這「亂世」是每一個單一酒駕者造成的險惡與錯亂?

亟思慌恐的是「重典」易修,但「亂世」難了。「重刑化刑事政策」的背後理念無非是執政者向民意風向靠攏權衡下的無奈,然而重刑化刑事政策果真能發揮其嚇阻再犯的預期效果?酒駕戕害生命的殘酷數據呈現法律的懲罰作用有其極限。如同從駕駛座後視鏡目睹車禍現場的視角,猶然能清晰聚焦「酒害」代價如此高昂,危及個人、他人及公共安全,甚至禍延下一代。遺憾地是執政者對酒害防制根本麻木不仁,反是譁眾取寵選用最為輕鬆的解決方式,其結果仍然要由每一個「酒駕者」及「被害者」所承擔。

是以;酒駕,從來就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應檢驗的是執政者究竟是肩負多少安定民心的「政治責任」。

警方須修改績效辦法,提高基層酒測攔檢汽車意願,以減少重大車禍。(本刊資料)
警方提高基層酒測攔檢汽車意願,以減少重大車禍。(新新聞資料)

本文僅就實務常發生但易遭人忽略之法令適用與政策進行檢漏說明:

一、「酒害」防制政策無為、任「酒精」綁架司法

姑不論警政單位每年疲於逾10萬酒駕取締件數、檢察機關年約6萬餘件龐大偵結案量,除3成緩起訴,多數復傾囊到各級法院堆疊高達99.9%的定罪率。如此怵目驚心的數據,足見「酒駕零容忍」口號威震天地,宣導、酷刑仍起不了大作用。法令的修改、立法部門的支持縱是必要的時勢對應,但政策性的配套作為、透明化法規制定與決策過程,俾利形成全民共識減少執行阻力,方能提升我國法制作業品質,使其更臻於完善。

尤而早在2016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幾項防制酒害戰略均可為他山之石政策擬定,如:監管酒精飲料銷售和限制酒精可得性、強力推廣酒後代駕制度、通過徵稅和價格機制減少酒精需求、提高對政策的認識和支持力度、向酒精使用疾患者提供容易獲得和負擔得起的治療等,均高效述明酒害防治政策監控對危險和有害使用酒精者,廣泛實施篩查及干預措施等,對酒駕惡害的遏止與預防,已測繪務實的路徑藍圖。

二、「蒼蠅世界觀」的酒品危害防治法草案

2019年曾由立法委員炎上提案之「酒品危害防制法」草案,不論從法案草擬的意旨與當下民氣可用時空背景,上開草案的三讀通過,顯然是頗為簡單的法制任務。可惜案經三次「交付審查」後未曾逕付一讀迅即封存,備受公益團體質疑打假球般的草案是否亦突顯「蒼蠅世界觀」的寓意?然關於酒害防制,或觸及酒品銷售的龐大利益和商機,或致有諸多立法惡阻,不得而知。我國積極爭取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無非是期待在保障全民健康與福祉上能與國際接軌,可惜歷年政府與民間戮力尋求全球會員國認同仍呈平行時空,落坐在發不出聲音的「旁聽席」。

復檢視該草案之罰則規範亦即極值吊詭,酒品營業者對於飲酒者僅有「宣導」義務,而無「防範」責任;若未盡「宣導」之義務,可裁罰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然相較新修法酒駕同車者連坐責任為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標準,無非是變相版的「竊國者侯,竊鈎者誅」!更縮減此草案的賣點大概只殘存可合法課徵「酒品危害防制捐」!何況草案連「一讀」巴掌都拍不響的空前絕後,恐怕法案起草時狂刷的存在感也只是「牛屁股后蒼蠅」的荒繆串演。

三、推廣酒後代駕制度、通過徵稅和價格機制減少酒精需求

國際上有近達150篇學術研究發現:酒的價格每增加10%,使用量短期約下降5.2%、長期下降8.2%;其中青少年、經濟弱勢以及長期酗酒者,對價格最敏感,也最能因收斂而受惠。另據中央警察大學吳國清教授2019年從全台各地方法院25萬筆酒駕事故判決書統計分析,血液內酒精濃度越高,在法官量刑標準上,刑罰越高;筆者雖樂觀司法公權力能制約引發公共危險的酒精控因,另端倪2000年至2019年間的判決書統計數據背後的事實;酒駕致死案件有2800筆、致傷案件5200筆。顯飲酒駕車釀禍的惡果,使無辜生命平白犧牲,無從自保。肇事者亦因酒而失足、失業、家庭失和,甚至成階下囚或喪命等,都是無力回天的憾事。

其中酒駕率居高不下的縣市分別為屏東、南投、台東、花蓮、高雄等。常見飲酒地點為,小吃店攤、KTV、住處住家、餐廳,酒類則以高粱、混酒、威士忌等居多。惟令人訝異的是台北市竟為六都之末,學者解釋可能或是代駕、大眾運輸等交通較為方便之故。此另從最新統計顯示,防疫政策鬆綁後的111年7月至11月,臺北市每月酒後代駕服務件數達1萬6,416件,足見首善之區在勵行酒後「代駕服務」立竿見影的效能,堪為其他縣市預防酒駕之標竿。

四、酒駕於行政罰中連坐責任顯失比例原則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酒駕者遭罰時,其車的乘客(18歲以上)也將連坐受罰鍰的裁處。另同條第9項規定,車主的車輛牌照將一律吊扣2年,就算車主不知情,也應負行政法上責任。

相關規定於新增時,各黨團的發言紀錄相當豐富,最終敲板增訂之理由在於,希望藉由同車乘客或車主的壓力牽制來避免酒駕發生。但檢視法規細節中暗藏的魔鬼,同車乘客、家人被課責監督駕駛,不得縱容其酒駕,否則將受連坐開罰。爭點在於比駕駛還爛醉的乘客或家人都誤上「賊車」了,是否尚有餘力阻止酒駕發生?如果能阻止,就不會加碼演出「同車被罰」的拖棚歹戲。因此,在本條規定下,大概只會發生酒駕者繼續酒駕,酒伴醉後鳥獸散,不同車即不受連坐罰的無違反結論。如此立法迴路,連保障基本人權的平等與比例原則,在權力體制操刀下毫無用「法」之地,跳躍常理邏輯的行政罰既無法甘服於民,想當然爾更難以杜絕酒駕情形不再發生。何況將車輛供他人酒駕或是公司因司機酒駕,車主依酒駕新法連坐規定,而需吊扣車牌2年的魚池之殃,更非用人「識」酒膽或占卦斷吉凶所能的預知。

酒駕預防應擬訂全盤性防制「酒害」的策略

台灣社會需要的是更加完善的法治與人權觀念,而社會矚目案件發生後,為平息民怨而加重刑罰事後諸葛的政策性操作,不但無法真正修復受害者及其遺屬的創傷與應償還的正義,對遏止酒駕犯罪的亦是欺世盜名關鍵績效的障眼法。去脈絡的漠視酒駕肇因於「酒害」滋生出犯罪問題,未積極從公共安全疏漏、酒癮累犯醫療及酒害預防角度追根究柢,反而短視地尋求重刑換取眾怒的移情,到頭來只會惡性循環讓問題息息反覆的發生。重要的應該是如何借鏡適合在國內推動的反酒駕預防作為,擬訂全盤性防制「酒害」的策略,並予以徹底落實為要。

*作者為律師,台灣跨國勞動力權益策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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