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浩鍵觀點:亂世用重典?遏止「酒駕」先防堵「酒害」

2023-01-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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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廣酒後代駕制度、通過徵稅和價格機制減少酒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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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有近達150篇學術研究發現:酒的價格每增加10%,使用量短期約下降5.2%、長期下降8.2%;其中青少年、經濟弱勢以及長期酗酒者,對價格最敏感,也最能因收斂而受惠。另據中央警察大學吳國清教授2019年從全台各地方法院25萬筆酒駕事故判決書統計分析,血液內酒精濃度越高,在法官量刑標準上,刑罰越高;筆者雖樂觀司法公權力能制約引發公共危險的酒精控因,另端倪2000年至2019年間的判決書統計數據背後的事實;酒駕致死案件有2800筆、致傷案件5200筆。顯飲酒駕車釀禍的惡果,使無辜生命平白犧牲,無從自保。肇事者亦因酒而失足、失業、家庭失和,甚至成階下囚或喪命等,都是無力回天的憾事。

其中酒駕率居高不下的縣市分別為屏東、南投、台東、花蓮、高雄等。常見飲酒地點為,小吃店攤、KTV、住處住家、餐廳,酒類則以高粱、混酒、威士忌等居多。惟令人訝異的是台北市竟為六都之末,學者解釋可能或是代駕、大眾運輸等交通較為方便之故。此另從最新統計顯示,防疫政策鬆綁後的111年7月至11月,臺北市每月酒後代駕服務件數達1萬6,416件,足見首善之區在勵行酒後「代駕服務」立竿見影的效能,堪為其他縣市預防酒駕之標竿。

四、酒駕於行政罰中連坐責任顯失比例原則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酒駕者遭罰時,其車的乘客(18歲以上)也將連坐受罰鍰的裁處。另同條第9項規定,車主的車輛牌照將一律吊扣2年,就算車主不知情,也應負行政法上責任。

相關規定於新增時,各黨團的發言紀錄相當豐富,最終敲板增訂之理由在於,希望藉由同車乘客或車主的壓力牽制來避免酒駕發生。但檢視法規細節中暗藏的魔鬼,同車乘客、家人被課責監督駕駛,不得縱容其酒駕,否則將受連坐開罰。爭點在於比駕駛還爛醉的乘客或家人都誤上「賊車」了,是否尚有餘力阻止酒駕發生?如果能阻止,就不會加碼演出「同車被罰」的拖棚歹戲。因此,在本條規定下,大概只會發生酒駕者繼續酒駕,酒伴醉後鳥獸散,不同車即不受連坐罰的無違反結論。如此立法迴路,連保障基本人權的平等與比例原則,在權力體制操刀下毫無用「法」之地,跳躍常理邏輯的行政罰既無法甘服於民,想當然爾更難以杜絕酒駕情形不再發生。何況將車輛供他人酒駕或是公司因司機酒駕,車主依酒駕新法連坐規定,而需吊扣車牌2年的魚池之殃,更非用人「識」酒膽或占卦斷吉凶所能的預知。

酒駕預防應擬訂全盤性防制「酒害」的策略

台灣社會需要的是更加完善的法治與人權觀念,而社會矚目案件發生後,為平息民怨而加重刑罰事後諸葛的政策性操作,不但無法真正修復受害者及其遺屬的創傷與應償還的正義,對遏止酒駕犯罪的亦是欺世盜名關鍵績效的障眼法。去脈絡的漠視酒駕肇因於「酒害」滋生出犯罪問題,未積極從公共安全疏漏、酒癮累犯醫療及酒害預防角度追根究柢,反而短視地尋求重刑換取眾怒的移情,到頭來只會惡性循環讓問題息息反覆的發生。重要的應該是如何借鏡適合在國內推動的反酒駕預防作為,擬訂全盤性防制「酒害」的策略,並予以徹底落實為要。

*作者為律師,台灣跨國勞動力權益策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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