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觀點:台灣人在大陸擔任保安被裁罰

2022-12-0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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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果認為在大陸擔任服務業保全工作即屬違法;試問,台灣人士與大陸生意往來之人,有無涉資匪、通匪之嫌?(示意圖/取自photo-ac)

政府如果認為在大陸擔任服務業保全工作即屬違法;試問,台灣人士與大陸生意往來之人,有無涉資匪、通匪之嫌?(示意圖/取自photo-ac)

有台灣人士27人,於2018年 9月至2019年3月間,在中國大陸「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卻被內政部依陸委員會頒佈之行政命令裁罰新台幣10萬元,乃認定該委員會屬大陸政府所屬之基層組織,屬禁止臺灣人民擔任黨政軍機關構;而高等行政法院原本已撤銷該處分,最終卻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維持內政部原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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嗟呼,真不可思議?上述人士其報酬僅為人民幣1萬元 至 23,000 餘元不等,且工作性質並非涉及國安或情報工作;性質與薪資與台灣保全工作相近,何以要承擔「仇中」之原罪。內政部所援引法律之依據,僅是陸委員會行政命令,卻可以牴觸憲法人民工作權,有無違反比例原則?且該條例屬於「概括授權條款」、「空白授權」,主管機關有無過度擴張解釋?況大陸大多屬國有企業,此舉形同斷絕台灣與大陸交流或接觸,台灣民眾必須選邊站。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部分要旨「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年齡、體能、道德標準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則須有較諸執行 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且屬必要時,方得為適當之限制。」乃保障職業,及選擇基本原則之必要性。

政府如果認為在大陸擔任服業保全工作即屬違法;試問,台灣人士與大陸生意往來之人,有無涉資匪、通匪之嫌?台商在大陸與多少國有企業機構往來接觸,回來要法辦嗎?台灣人取得大陸律師執照到對岸陸資公司行使職務,可以嗎?桃園市長候選人鄭運鵬曾在中國大陸做生意,連身分籍都填寫「中國台灣」,被譏為「中國鵬」;而台北市長候選人陳時中2017年亦曾率團到大陸交流,並與陸方醫界高層盛大合照,選舉時卻敢聲稱他仍有抗中的DNA,豈不怪哉?

事實上,政府不能選擇性的處罰,兩岸經貿交流已經不斷在推進,數據顯示今年前七月兩岸貿易額高達1,921億美元,在民進黨政府執政下,仍有增無減。

當政治凌駕法律,司法甘為政治服務時,價值、是非,將完全被扭曲殆盡;最高行政法為終審機構,竟可如此昧於現實悖於一般經驗法則,揣摩政治風向,至為不當;竟可將地方社區管理工作視同於國安機構;無視於多少大咖在大陸吃香喝辣過、拉關係大賺人民幣,選舉到了竟可厚顏聲稱要抗中保台;印證了「竊鉤者銖,竊國者侯」之典故,哀哉。

*作者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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