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巴黎協定的蹣跚起步─評COP27的夏姆錫克施行計畫

2022-11-2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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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是如何強化包括自願市場在內的市場機制,去引領資金投入減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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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氣候公約並不太願意將自願市場納入正式的談判文本中,反而是民間積極的在這方面針對非強制性的減碳需求,研提交易市場的規範,並有來自12個碳交易市場的專家所參與的民間機構提出了自願市場應遵守的核心碳資產原則(Core Carbon Principles)(相關報導),及相應之評估機制。雖說這個發展原非公約所認可,然則當新的市場機制仍糾結於可接受之方法論時,民間採行自願標準來滿足當前需求者之客觀品質要求的作法,顯然已被公約接受,並發展出所謂第二軌交易指引(詳後)之說。目前,包括VCS及GS等均已強調未來與公約標準同步,此外,瑞士新近的迦納iTMOs計畫,則除援用原京都機制之盤查標準外,更尋求聯合國發展署(UNDP)的認可,這些也都是國際間朝向自願規則發展的著例,顯然在巴黎公約市場機制正式實施前,這些自願規範或規則,將扮演者作中學的角色,且對於後續公約規範的發展會有很大的助益。

第27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11月6日至18日在埃及登場,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發言。(AP)
第27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11月6日至18日在埃及登場,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發言。(資料照,美聯社)

對照此次決議有關排放交易的最終內容,主要接續格拉斯哥規則書所架構出的全球碳交易新方案,並定義出所謂的雙軌制(two tiers)制,亦即分別依據購買者及購買目的的不同制定兩套規範。其中一套是沿用格拉斯哥決議,要求締約方透過跨國碳權(carbon credit)移轉來達成減碳目標時,必須搭配跨界會計調整,至於此次新增的第二軌指引部分,其碳權係另以「減緩貢獻」(mitigation contributions)稱之,顯然正是回應上述非強制減碳需求之作法。此種貢獻是用於私人企業自國外購買用於非強制性減碳目的之碳權標的,此時地主國(貢獻產出國)並不需調整其碳盤查之額度。這個制度顯然是回應前述民間壓力,同時也滿足了美國所提出的「再生能源加速器」計畫之部分需求(非履行強制減碳義務部分),依據其設計,計畫產出的碳權是可歸於參與計畫之企業的,雖說企業有多種取得碳權需求之目的,然則此種跨國可不做調整之流動,即便已經明文表示不可作為企業抵換減排義務之用,仍被批評為有高度雙重計算及漂綠之風險。但很顯然的,這個發展似乎是在鼓勵企業(私部門)投入全球減碳資源,從而相對提供給願意出資之工業國家及其企業的某種對價,這種設計顯然也會是我國企業特別期待,而後續國家在規劃碳交易市場時應特別納入考慮者。

其次,有關市場機制之談判期程不如預期順利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技術問題,例如,該如何定義CCS的碳移除,這些都留待後續的進一步釐清;而雙邊合作類型(第6.2條)准許合作方政府指定保密資訊的作法,則被認為將造成無法究責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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