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談制定少年矯正專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2022-11-28 05:30

? 人氣

第五是應在矯正領域落實公法、行政法及法治國家原則,使少年收容人的權益可以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及行政訴訟來獲得系統性的保障。釋字756號解釋曾引用國際人權規章,確認除監禁之必要限制外,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權利保障,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收容人為穿著囚服的國民,特別權力關係走入歷史後,收容人與國家或矯正機關的互動關係,應基於法治國家原則,回歸行政法領域,以公法主體身分保障其權益,復歸社會及國際人權規章之落實方有體系支持及堅實基礎。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參考過去監獄行刑法修正建構之司法框架,將犯罪行為人判入監獄服刑的是刑事法院,但為期處遇成功,順利復歸社會,應保障受刑人之基本權利,此部分則交由行政法院來保護,因行政訴訟對於受刑人之保障較刑事訴訟為周全。作為配套,亦將行政訴訟之費用予以折扣。爰以,將非行少年判入少年矯正機關的是少年法院,但少年進入機關後,與國家之關係屬公法關係,受行政法保障,已非司法行為範疇,爰少年在矯正機關內之訴訟救濟權益,仍以回歸行政法院為宜,如此方能與矯正體系為公法或行政法一環之上位概念不生齟齬。反之,認為少年進入矯正機關後仍屬司法之一環,不受公法及行政法的保障,反而是對少年基本權的侵害。

準此,為落實法治國家原則,收容人亦為人民,與國家或行政機關之互動關係,應依公法及行政法保障其權益,並循行政訴訟解決爭議。行政程序法第3條就矯正機關僅排除了部分程序規定之適用,未排除實體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於矯正機關固有其適用,涉及正當法律程序或正當行政程序之程序規定,亦非行政程序法第3條所能排除,仍應適用。國際人權規章並非孤立的舶來品,而應隨同有國內法效力的人權公約,納入我國的公法及行政法體系,並循行政訴訟處理爭議,方能在權利落空時得到完整保障,不致淪為參考用的訓示規定。收容人的權利能得到完整保障,個別化處遇及復歸社會方有奏效之基礎,也才能符合少年最佳利益原則。所謂矯正機關完全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亦無行政處分存在之說法,本質上係違反人權法治、刻意剝奪保護之錯誤過時見解,違反平等原則、蔑視人權、妨害復歸的影響惡劣,應納為人權侵害風險管考。

第六是倡議成立跨國性的轉型正義平台,從少年矯正專法開始,督促有關機關妥適從速完成相關人權立法,並辨識管考一切反人權、反現代化、有害或拖延立法的負面因素,由國內外關心人權的專家及團體公開透明共同監督。有鑒於對於少年矯正專法反人權、反現代化的阻力空前強大,無論是屆期不續審或只打算比照成年收容人規範,而且僅能準用,連直接適用的資格都沒有,視之為次收容人,極力貶低蔑視,只想形式應付的立場相當強硬,已動搖人權立國之國本,危害社會安全,也製造了未來社會的高度風險。成立上開平台除討論人權有關議題,意見交流集思廣益外,亦得透明公開所有歷史材料,並擇其重點譯為英文,使聯合國公正的人權專家不必來台,即可及時監督防範反人權反現代化之負面因素,使人權打假球,請鬼拿藥單,當工具人的、反人權的批評他人不懂兩公約;對本位主義卡住時效的不但不敢批評,反而必須請示討好等種種荒誕離奇無所遁形。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