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教育》特教觀點的融合教育,何去何從?

2022-11-2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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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需要更積極地來思考:如何降低現今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和障礙分類,以及減低普通教育的一致性和標準化,以促進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合作交流。

筆者認為需要更積極地來思考:如何降低現今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和障礙分類,以及減低普通教育的一致性和標準化,以促進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合作交流。

《特殊教育法》的近一次全文修正是在民國98年,又因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宣揚的融合教育理念,教育部即將再次修正《特殊教育法》銜接國際潮流。但是就在開了四場公聽會後,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認為教育部並未調整原來草案中的重大爭議,甚至認為:「國內特教學生融合的比例高達95%,95%的融合數字背後,是對87.1%的普通班教師造成困擾,顯現的問題就是95%的特教學生被『丟包』到普通班去,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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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丟包的說法,點出《特殊教育法》草案忽略融合教育的重要主體之一:普通班教師。為了呈現普通班教師(普教教師)的看法,全教總提出教育部新增的「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及相關人員的特教知能研習」條文,以做為推動與解決目前融合教育困境的方法,有85.4%普通班教師認為不足夠。

到底加強辦理普教教師的特教知能研習,是否可以幫助普教教師帶好一個有特殊學生的班級?是不是可以促進普通班學生和特教學生的融合成效?

提升普教教師的特教知能≠融合教育品質的提高

特教知能是和身心障礙學生有關的學習、輔導、家庭支持的教育知能,是教師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服務的知識與能力。精準的說,特教知能是從障礙、醫療的觀點來認識特教學生的學習缺陷,是立基於「個人障礙特質」的了解與協助。

但是目前校園並不缺乏有特教知能的教師,高中職以下學校幾乎每校都設置分散式資源班、集中式特教班,每班都設有兩位特教教師,班級數更是逐年遞增中。校園內通常有多位特教教師及特教組長推動校內特教業務,就算是在沒有編制資源班的偏鄉學校,也會設有巡迴特教教師。這些教師就讀大學特教系所時,四年期間就接受至少一百個學分以上的特教專業知識,加上實習到當上正式教師的實務經歷,特教教師的知能是豐富的,足夠回應普教教師對特教學生的障礙提問。

台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有幼稚園到高職,主要著重於復建以及功能性較強的教育科目,而視身心障礙程度,輕症的學生有時還會主動帶領較落後的學生放學等等。
目前校園並不缺乏有特教知能的教師,高中職以下學校幾乎每校都設置分散式資源班、集中式特教班,每班都設有兩位特教教師,班級數更是逐年遞增中。

如果因為特教學生目前多數安置在普通班,就要普教教師增加特教知能,這個美意更是有待商榷!是不是制度改成特教教師來帶普通班,就會有最好的融合教育成效?恐怕特教教師也會說我們沒有足夠的普教知能!普教教師最需要的融合協助並不是特教知能的增加,而是在顧及整體班級的學習情況下,如何能額外顧及特教學生學習的個別化、班上人際互動的引導,以及問題行為發生的即刻處理等,這也是全教總提出90.9%的普通班教師認為需要有特教教師或助理員適時協助的原因。新版的《特殊教育法》草案若仍舊以特殊教育觀點為之,忽略融合教育的重要主體——普教教師的需求,這一開始就傾斜的出發點,將致使後續融合合作的更加困難。

融合教育下的特教學生其實是「接受特教服務的一般生」

再者,全教總提出「全臺高中以下有95%的特教學生在普通學校受教育」,實際上也設定特教學生並不屬於普通教育的一員。從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的資料來看,全臺灣1997年幼兒園的特教學生約為1.6萬,而六年後2022年的國小特教學生數達到4.7萬,進入國小階段取得特教資格的學生數足足增加了2倍。一群群天真爛漫的幼兒進入小學後,有部分學生因為不適應需要大量讀、寫、算的學習環境而被鑑定、通報出來。他們初始的學習身分就是一般學生,原本就按《國民教育法》依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來就讀學區內公立國中小。

但是目前特殊教育的人為鑑定機制,讓他們在國小階段搖身一變成為特教學生,原本就按《國民教育法》就讀學區內公立學校的法源,瞬時就轉變成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學生就學以「就近入學」、「零拒絕」為原則。法源的轉化並沒有改變他們就讀的學校,只是讓他們從一般生變成了特教學生的身分。全教總及一般社會大眾誤以為「有95%的特教學生在普通學校受教育」,正確的認知應該為「高比例的一般學生在進入國民中小學就讀時取得特教資格,並接受特殊教育。」他們在融合教育裡的身分定義,應該改成需要特教服務的一般生。

如果學生身分在融合教育裡定義不清,《特殊教育法》仍舊要凸顯學生在普通教育裡接受特殊教育的特教身分,出現丟包這個詞其實也就見怪不怪了。

結語

不可諱言的,這三十年來臺灣特殊教育的蓬勃發展,是因為過往的整體教育忽略一群有特殊需求學生的結果。但是特殊教育以不斷增加特教學生數來提供特教服務,實則強調校園中特教學生和一般學生的身分差異,也違背融合教育的核心理念。因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內國法化,臺灣融合教育不該只由特殊教育的觀點來定義,也就是不該藉由凸顯特教學生的身分來換取他們需要的資源。

我們需要更積極地來思考:如何降低現今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和障礙分類,以及減低普通教育的一致性和標準化,以促進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合作交流。法條規範也不該只是形式上的考量,一個單一層面的思考或介入,都只是換湯不換藥的做法。如何真正能促進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雙邊的交流合作,才是發展融合教育中的重要一環。

*作者為諄筆群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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