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黨產會目無法律,《黨產條例》不適用於救國團

2022-09-2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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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台灣國民黨政權之統治基礎來自凍結沿用於中華民國憲法之非常法,嗣後歷經政治及民主轉型,台灣早已是民主開放國家。國民黨雖於國共內戰戰敗後撥遷至台,並於1948年依修憲程序制定具有《憲法》位階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後於1949年由台灣省政府主席根據《憲法》第39條發佈戒嚴令,惟嗣後歷經終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解除戒嚴狀態,以及解嚴後歷經一系列之憲政改革,包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凍結立法院及萬年國會改選違憲、解除黨禁、報禁及人民集會遊行。1994年修憲通過總統直選並廢除國民大會,2000年完成第一次政黨輪替,後續又於2008年、2016年陸續歷經政黨輪替等,實已建立以法治國原則為依歸之憲政體制,並透過政黨輪替等證明,台灣已進入常態化之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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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比較東德SED政權及台灣之國民黨政權後指出,台灣和東德政治情勢以及政黨政治存在根本性的差異。首先,東德屬共產政黨獨裁之極權政權,以歷史法則自我正當化其不受制約的絕對統治,並行使該絕對統治直至1989年10月政權結束為止。反觀台灣,國民黨政權之統治基礎來自凍結「沿用」於台灣並象徵統一中國之中華民國憲法中,且嗣後已歷經民主轉型。申言之,SED政權在東德最終是未經過任何過渡時期、在1989年10月被(非暴力)革命性地推翻。相較之下,台灣之民主轉變是持續數十年之進程。中國民黨至遲至開放黨禁,特別是開放民進黨成立時,便已放棄其一黨統治的企圖,奠定了台灣成為憲政國家的基礎。

6. 台灣及東德之政治背景根本不能相提並論。是以,台灣立法者欲仿效德國當年之規定,要求返還「違反基本法意義下實質法治國原則所取得財產」作為政黨返還不當取得財產之手段,藉此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創造未來公平競爭之環境,則該立法之正當目的應透過充分反映二者間之差異之具體規範來實現。實則,台灣於1987年解嚴及民主化,早在30年前即已達到東德在柏林圍牆被推翻、1990年3月舉辦首次自由選舉,乃至東德政權正式終止之前從未達到的開放程度,是以如此重大之背景差異,台灣不應無差別繼受東德制定之黨產處理相關之法令。

德國哥廷根大學Christian Starck教授與司法院長許宗力合影(司法院)
德國哥廷根大學Christian Starck教授與司法院長許宗力合影(司法院)

史塔克教授根據中國青年救國團之發展脈絡,認為《黨產條例》明顯不適用於中國青年救國團,且與德國FDJ比較,將此種從屬於國家之組織類推適用為從屬於政黨之組織顯然不合理,並違反法治國之原則。

1.  救國團於自1952年(即民41年),其前身「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首先依行政院頒布、性質屬於行政命令之「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籌組原則」而成立,當時隸屬於國防部管轄。在軍訓教育轉由教育部辦理,救國團性質上從政治性團體轉型為服務性社團之後,該團與國防部間之從屬關係於1969年透過行政命令解除,並改由行政院督導其業務,直至1989年,該團登記為社團法人。根據上開發展歷程,國民黨作為政黨,不曾對救國團發生直接影響力。相反地,救國團在成立初期,不論是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方面,均透過國防部直接受國家管轄,而並非受國民黨指揮,其財務來源為舉辦活動盈餘、提供服務收費、民眾捐獻和受政府機關委託完成各項任務之補助。上述事實,不論是1969年後或1989年至今,均未曾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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