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黨產會目無法律,《黨產條例》不適用於救國團

2022-09-2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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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國青年救國團不當取得財產。(截圖自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Youtube)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國青年救國團不當取得財產。(截圖自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Youtube)

黨產會多次指控,救國團是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救國團曾在國內外進行政治監控與思想洗腦等罪名,這些指控皆缺乏具體證據。黨產會不是檢察官與法官,卻以「合理懷疑」救國團有罪而羅織罪名,此乃嚴重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在法院尚未宣判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之前,黨產會就以行政命令查禁並沒收救國團之財產。法院臣服並畏懼黨產會之威權,台灣已淪為綠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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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於2016年委請理律法律事務所,請德國公法權威史塔克教授(Christian Starck)針對救國團之案件提供他法律專業之鑑定與意見,他的意見書經駐德國台北代表處及當地哥廷根法院之認證,已提供黨產會。史塔克教授的結論與建議是: 《黨產條例》不適用於救國團。這幾年黨產會召開多次的聽證會,惟黨產會不加採納,亦不說明不採納之理由,黨產會藐視並踐踏法律,莫此為甚。

史塔克教授是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 in Göttinge)科學院院長,是公法之名譽教授,曾任律師及下薩克森州法院法官,他也是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德國深造時之老師。史塔克教授被譽為德國公法權威,所以他對於救國團的分析與見解,高度具備法律上之公信力。以下摘要史塔克教授的意見書的重點:

1.台灣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之立法背景有若干處係直接參考德國於兩德1990年統一前後制定之政黨相關法規(如《黨產條例》第6條之立法理由即載明其係參考東德處理黨產模式),惟東德處理黨產模式是否適宜作為台灣處理不當黨產之典範,取決兩國迥異之政治、法律、歷史及政黨背景。

2. 監察院於民106年3月30日公告字號為106內調0012號之調查報告,亦清楚地將《黨產條例》之立法脈絡與前東德處理黨產之相關法令予以比較後,將兩者區隔。此一根本性問題將影響《黨產條例》是否及如何適用於救國團。

3. 東德統一社會黨(簡稱SED) 在東德係以歷史法則自我正當化之極權政黨獨裁式政權,擁有絕對統治國家所有機關之地位,直到被推翻前,從未民主轉型過。換言之,SED絕對統治所有國家機關之一切作為,任何形式之權力分立均不存在,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得獨立於SED之外並得監督其違憲行為,SED凌駕於憲法之上至為明確。東德政權之青年組織「自由德國青年團」(簡稱「FDJ」),FDJ於1976年之章程第一章「自由德國青年團之目標和任務」,其即明定該組織受SED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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