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彥觀點:限縮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妨礙社會轉型

2022-05-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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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是改變現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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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主動取締交通違規,是檢舉人出現的主因。如果警察主動執法,民眾檢舉將大幅減少。若不能改變政府機關消極執法之現狀,應更鼓勵民眾檢舉,才能有所改善。民眾檢舉也有助於提升全民守法意識。有被檢舉過的人都知道,民眾檢舉對於提高遵法意識絕對有幫助。

民眾檢舉是個人以行動要求落實法律規範、要求他人遵守法律規定、維護公益,這是「公民意識」的表現,而公民意識強烈的人可能是高教育或高收入者(於一起員警洩漏檢舉人個資被判賠的案例,檢舉人是碩士畢業、月入20萬的自由業者;板橋簡易庭107板國小3號判決)。台灣民間貶抑「抓耙子」,或許是源自日治時期異族統治、白色恐佈時期外省人統治的時代,但這已是陳舊落伍觀念。民眾檢舉對社會公義的實現不可或缺,太多的弊案係因有人檢舉才能揭發。但為公義挺身而出的檢舉人卻常受迫害(例如林錫山案的田志文:新聞「勇揭貪瀆!檢舉人被冰3年 田志文:還我公道」),因此各國莫不立法保護公益檢舉人(吹哨人)。自二二八事件以來,老一輩民眾都叮囑後輩「不要管政治」。但政治就是眾人之事,需要大家關注、參與,否則將生弊害,甚至危及民主法治。民眾檢舉所代表的公共熱忱、公民參與之精神(「維護交通秩序人人有責」),應該是要被鼓勵的。

四、結語

1996年增訂7條之1讓民眾檢舉,其立法理由是:「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時任交通部長張建邦說明:「機動車輛持有率成長迅速,而一般民眾普遍沒有養成守法習慣,所以,用路人只要未見交通執法人員出現,即心存僥倖的任意違規。而以工作負荷業已過重的有限交通執法人員,實在無法舉發、遏止大量瞬間出現的隨機違規行為。因此,明定民眾可向公路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讓民眾共同參與交通秩序之維護工作,使民眾透過參與而建立起維護交通秩序之共識,養成遵守交通規則之習慣」。這些修法理由,30年後的今天仍然成立。政府說修法係因「智慧型手機、行車影像記錄器普及」導致民眾檢舉劇增。但其實手機、行車記錄器普及後應該才正要實現當初的立法目的而已。民眾檢舉不能解決違停問題,因為在檢舉不夠普及以前,檢舉人易被肉搜、恐嚇、毆打。不過檢舉制度至少給那些有熱忱改變現狀的人一個工具,也讓違停者有所顧忌。限縮、廢除民眾檢舉後,內政部應該要有大幅增加交通助理員、改變鳴笛驅離的慣行而直接開單等等之配套方案,補足因限制民眾檢舉所驟減之執法成效(2020年民眾檢舉舉發440萬件,其中違停約佔60%)。否則,限縮民眾檢舉之主要效果將只在減少幾百萬的違規帳面數字,溫存於目前的交通亂象。

*作者為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2014)、副教授(2010)、助理教授(2007)。神戶大學法學碩博士(日本公費獎學生)、英國Essex大學法學碩士(英國公費獎學生)。日本學術振興會特別研究員、外國人特別研究員;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漢堡大學法學院、馬克斯普朗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研究所客員研究員(Gastwissenschaftler);台中地方法院調解委員;日本関西大学法学研究所委嘱研究員;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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