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彥觀點:限縮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妨礙社會轉型

2022-05-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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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路人行道上違停機車招拖吊。(顏麟宇攝)
因停車空間不足就不嚴格取締,是只給「有車沒車位」的人便利。(資料照,顏麟宇攝)

三、幾點思考

(1)交通亂象僅能靠嚴格執法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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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混亂、車禍事故多,導致國家社會與家庭、個人均受極大損失。唯有透過嚴格執法警惕民眾嚴守交通安全規則,才能解決問題。

主張從教育著手的看法並不實際。嚴格執法就是最好的社會教育。台灣人到國外開車,應該都會戰戰兢兢、遵守當地交通規則。但在台灣,大家不遵守規則也沒有處罰,認真遵守的人反而吃虧。這種社會不可能僅用教育、但不嚴格執法所能改變:出社會後,人都會「社會化」。

停車空間永遠不可能足夠,如何嚴格執法?如前所述,正因停車場不足是根本無解的問題,故必須誠實反應汽機車過多所產生之困境與不便。找不到停車位,自然能迫使民眾改搭大眾運輸,進而提高社會投注在大眾運輸的資源(利用者多了,大眾運輸的路線與班次才可能增加)。政府當然應儘速承租閒置空地設置停車場、在市區外圍空地設停車場並納入公車路線接駁。姑息違停除影響道路順暢、犧牲行人權益外,也不利推廣大眾運輸,而延遲社會交通型態之轉型。

(2)政府不嚴格執法是台灣的常態 

然而,台灣警察不常主動取締違規。波蘭記者抱怨高雄機車騎上人行道的事件即是一例。這是長久陋習,或與地方政治、議員干預有關(聯合新聞網「私有騎樓停車 法官:屬違規 該罰」:因政治力介入與選票因素,全縣幾乎不曾整頓騎樓,除非有人檢舉,否則不會開單告發,有檢舉也會先勸導)。交通助理員開單,議員也會箝制(中廣新聞網「中市議員:交通業務助理頻開單引民怨」)。民眾報案請警察到場取締,議員也會牽制(新聞「屏東建國路違停檢舉近百件 民代籲警通情達理」)。甚至民眾檢舉或報案,警察也可能不執法(三立新聞網「男控檢舉無效 警認疏失將懲處」)。警察不主動執法而被動等有人檢舉才個案取締,等於是把執法的責任轉嫁給檢舉人,檢舉人的個資可能遭警察洩漏(板橋簡易庭107板國小3號民事判決),檢舉人也容易被恐嚇或毆打(新聞「警休假當檢舉王被民眾暴打 警政署:無不法但不鼓勵」)。雖然警察是國家的,理應忠實執行國家法律,不應受地方政府影響,但受限於警察人事、預算受地方政府控制(陳柏任碩論「我國地方警察經費編列制度之政經分析」:地方警局預算依警察法16條由地方政府編列,因此受地方議會牽制,並衍生黑金與地方派系箝制警察執法之問題),以及警察之歷史文化、警員法治素養(對「依法行政」之執著度),此問題不易獲得解決。

此外,我國各地人行道、騎樓之違建或占用問題嚴重,但地方政府不積極執法。此與地方政治(選票因素)以及公務員法治素養(對「依法行政」之執著度)有關。例如:①1984年增訂「建築法」第96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但地方政府以須通過自治條例為由推託(立法院法制局「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議題之探討」)。②內政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於2012年增訂第11條之1,規定對騎樓違建「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但地方政府不主動查報違建(個人經驗),有人檢舉也不執行,僅「依序排拆」(如台中、新北)。排拆要排20年以上,根本沒有遏阻或改善效果,彷彿是無政府狀態。③2004年增訂「市區道路條例」33條之1,提供了命所有人整平騎樓之有效辦法:「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但地方政府故意不執行(個人經驗),等於放任騎樓墊高而無立即對策。④私營停車場或商家私設顧客停車塲,很多是占用雖產權私有但依法須讓公眾通行之「無遮簷人行道」,且違反「停車場法」,但政府不積極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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