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彥觀點:限縮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妨礙社會轉型

2022-05-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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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若遭針對性檢舉之違規並非輕微違規,則違規就應取締,有無針對性應非所問。遭人檢舉容易心生怨懟,是自然現象。警察攔查舉發一樣會產生民怨,刁民甚至會攻擊警察(新聞「不滿遭警取締 攤販怒持鐮刀攻擊警察」)、包圍恐嚇警察(新聞「新北警超商前取締違停 竟遭多人包圍推擠」)。若違規人顯有暴力傾向,民眾行車記錄器檢舉可能是避免衝突、又能裁罰交通違規之理想方式。遭人針對性檢舉時,怨懟會增幅是自然現象,警察也不願被利用成為「報復工具」。然而,產生這種情形之根本原因,其實是警察常態性消極不執法所產生之差別性、不公平感覺。這在路口抓違規時經常發生,警局網頁也製作了應對SOP「交通違規人質疑警察為何不告發其他違規者,如何處置?」。解決之道,不應是限制民眾檢舉,而應反其道而行,令警察更積極、全面執法(例如有人檢舉特定地址違停,就連續二星期主動巡查取締附近區域),或更獎勵民眾檢舉。檢舉很普及的話,每個人都會隨時警覺注意遵守交通規則,這本來就是理所當然的,也是維護道路安全所必須。覺得麻煩的就會去利用大眾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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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為推動綠能交通,新北市規劃電動車停車格,若一般機車違停,5月起將開罰。(取自新北市交通局網站)
若遭針對性檢舉之違規並非輕微違規,則違規就應取締,有無針對性應非所問。(示意圖,取自新北市交通局網站)

③無論如何,2020年受理民眾檢舉598萬件,舉發440萬件(其中違停約佔60%;委員會紀錄328頁),當中惡意報復性檢舉有幾件?如果比例不到百分之一,限縮檢舉即是「因噎廢食」。惡意報復性檢舉也非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特有現象,打110報警檢舉、其他種類的檢舉,一樣會有這種情形。

B. 「民眾檢舉加重警察負擔」

交通部陳文瑞司長說(委員會紀錄322頁):「警察機關審核檢舉人提送的資料以後,若認為證據不足而不舉發的時候,其實民眾會再投訴,另外有一些則是被檢舉人還會一再的申訴,警察機關認為他們各地警察機關在處理民眾檢舉案件的負荷量其實會影響到他們正常的勤務」。

不過,民眾檢舉是免費義工,把證據資料都備齊了,顯然節省大量警力。占檢舉數量最大宗的紅黃線違停,其認定容易。而且,違停之舉發「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處罰條例7條2項),換言之,招聘交通助理員執行即可。2005年之台北市議會資料,當時台北市有150位交通助理員,開了3億元的罰單(臺北市議會公報70卷26期9497頁)。民眾檢舉的效益怎麼算都是利大於弊。民眾申訴在民主法治社會也是正常的,應持平看待。以民眾申訴為由禁止檢舉,是威權心態,也邏輯不通。民眾檢舉僅是呈現違規浮濫的台灣社會實情,但主管機關覺得業務負擔越來越重,所以主導修法取消民眾檢舉。這是很本位主義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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