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追殺張靜可能讓全民受災!」蘇煥智批東檢:全國監視器可能都犯個資法

2022-03-27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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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南縣長蘇煥智表示,起訴律師張靜恐衝擊全國保全業,及目前已經裝設的監視器錄影系統,可能都面臨觸犯《個資法》第41條犯罪的危險。示意圖。(資料照,顏麟宇攝)

前台南縣長蘇煥智表示,起訴律師張靜恐衝擊全國保全業,及目前已經裝設的監視器錄影系統,可能都面臨觸犯《個資法》第41條犯罪的危險。示意圖。(資料照,顏麟宇攝)

資深媒體人彭文正的辯護律師張靜,因涉嫌裝設隱藏式監視器偷拍案被台東地檢署起訴。對此,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於臉書發文批評,「為了追殺張靜,可能讓全民都受災!」台東地檢署依違反《個資法》第41條起訴張靜,恐衝擊全國保全業,目前已經裝設的監視器錄影系統,可能都面臨觸犯《個資法》41條犯罪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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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指出,光看《個資法》第41條,無法判定張靜為什麼觸犯這1條的罪,因為這1條只有主觀犯罪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但客觀犯罪構成要件卻沒有規定,而必需看《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與第21條,必須再詳讀這6個條文,才能判斷是否犯罪。

蘇煥智:刑罰條文沒明確犯罪構成要件,就算律師都不容易理解

蘇煥智認為,1個刑罰條文沒有明確客觀的犯罪構成要件規定,必須詳細閲讀其他6個條文,才能判斷自己是否構成犯罪,就算是專業律師都不是那麼容易理解。這樣的立法方式,人民根本看不懂,如何能夠遵守?這種立法方式根本就是讓人民隨時可以踩到「犯罪的地雷」,根本就是「害老百姓的陷阱」。而且檢察官的起訴說明,也沒有詳述張靜裝監視器究竟是違反哪1條規定,只說要用第41條追訴。

蘇煥智提到,《個資法》第2條對於監視器的錄影資料是否個資,並沒有明文規定。由於對個資的解釋會直接面對刑事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所以這個解釋應該受到刑事法「罪刑法定主義」的拘束,應該以明文規定為原則,沒有明文規定的個資,不應該適用於刑罰,否則將陷人民於「犯罪的地雷區」中。

蘇煥智表示,檢察官依《個資法》第41條起訴張靜及其女友,顯然是將監視器錄影當作個資。如果將監視器錄影資料當作蒐集個資,那一大堆路口監視器、巷口監視器、社區監視器、政府機關、醫院、大樓、公司行號,營業場所裝置監視器錄影,是不是也都算是蒐集個資?尤其現在政府大力推動智慧城市、智慧社區、智慧大樓,到處都是監視器,那是不是也都是違法蒐集個資,都應該依《個資法》第41條追訴?

蘇煥智:張靜應不符個資法第41條的犯罪主觀構成要件

蘇煥智質疑,《個資法》第41條的主觀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張靜的店在本案是否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有「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事實上張靜在本案是為了「防盜、防止被誣陷為作黑的、防止糾紛」而存證的目的,應該也與《個資法》第41條的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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