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道生觀點:揭露前所未有的「康乃狄克號」潛艦觸礁事件真相

2022-03-20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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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艦設計最大潛深在300公尺,1997年1月下水,迄今艦齡25年以上,船身結構強度漸金屬疲勞,且曾在北極突破冰層炫耀時受損,自會縮減下潛深度,無法執行高強度的水下戰備巡弋任務, 能讓潛艦撞礁的地方也絕不可能是在深海區,必在安全可航區內發生。水中航行,除用海圖深度作參考外,更會用測深儀實測方式探測水深與海底地形,水的密度與海底地層密度差之千里,有極明顯的分界面,辨識上極其容易,無任何模糊失真的空間,「康艦」配有AU/BQQ-5型整合式航海聲納系統,能清楚掌握水面及水下的動態,一般設定的水下安全距離均非常寬廣,對於可能發生碰撞的目標,不可能不提前採取避讓措施,一個小疏失,必造成嚴重的後果(顯示水面及水下動態,必需用電子海圖圖示水深與測深儀實測水深核對,深度足夠安全才敢通過,本照片是探尋布拉哥油輪沉沒海底狀況及測水深時拍攝,潛艇則使用更先進的3D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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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聯合國大陸礁層界定

緣自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CLCS)在2009年,將處理各國大陸礁層主權問題;依據聯合國海洋公約規定,純為避免爭議之擴大及為海洋開發而做的努力,各國劃分沿海大陸礁層時,可主張 200 海浬專屬經濟海域進行劃分,最大範圍甚至可擴充到350海浬,在2009年5月期限內必須將探勘資料繳交提出申請;CLCS是由地質學、地球物理學及水文學專家所組成的科學與技術機構,負責審查沿岸國所提出外部大陸礁層的事證資料,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約第76條中複雜的外部大陸礁層要件,包括大陸礁層邊緣、坡腳等水文或海底地形,一旦符合要件,CLCS就會將這些科學與技術的事項作成建議,而沿海國得依據其建議,作出外部大陸礁層的最終劃定。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亦遵照此法辦理,必須趕在期限前將我海域重新探勘規劃,以取得國際認可。 所謂「專屬經濟海域」係指鄰接領海以外,由領海基線起算200海浬以內之海域,沿海國對此範圍內之自然資源及從事經濟性開發和探勘之活動,享有「主權權利」及「管理權」。「大陸礁層」是指 領海以外,依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之海底區域。

1.我國對大陸礁層的界定:中華民國公布領海12海浬及經濟海域為200海浬,領令第3條:對鄰接其海洋之大陸礁層所應享有之主權上之權利,不因中華民國經濟海域之設定及任何國家經濟海域之設置而受影響,在刑法第3條,屬地主義是指在中華民國領海海域內犯罪者適用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第12項規定:「沿海國的大陸礁層包括領海」,我國對國土、海域的界定,均依照聯合國海洋公約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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