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改革—折磨當事人43年的痛苦訴訟案例?

2022-03-2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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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司法制度與訴訟結構上的缺陷,可能導致冤獄。示意圖。(資料照,Klaus Hausmann@Pixabay)

筆者認為,司法制度與訴訟結構上的缺陷,可能導致冤獄。示意圖。(資料照,Klaus Hausmann@Pixabay)

少將韓豫平因加菜金核銷餐費2880元被判刑4年6個月定讞,該案或因法院量刑過重引發爭議,2022年3月15日司法院發新聞稿稱:「本案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係現行有效之法律,若認為該條例之法定刑度過高,無法兼顧所有案情,而需另行修法,本院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自當予以尊重。」更令人震撼在該新聞稿這句:「使用上開加菜金核銷宴請下屬之眷屬所生費用,是否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本案已確定,可受公評,若循非常上訴、再審等法定途徑尋求救濟,本院亦表尊重;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不便就法律解釋、適用等審判核心事項表示意見,以維護審判純淨空間。」內行看門道,筆者「引號內」可是全文引用該新聞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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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豫平該案  將暫緩「刑之執行」請問暫緩多久?

按韓少將該案引起各界關注,媒體報導蔡清祥日前指示,研究此案是否有司法救濟的途徑,嗣最高檢察署已向花檢調閱全案卷證得依《刑訴規定》提出「非常上訴」或由花檢提出「再審」以茲救濟;據此花檢原則上對韓案應會暫緩該案刑之執行。實務上此類問題,例如:「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適用《貪汙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最高檢去年12月9日召開「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與貪污罪的關係研討會」,由各地檢察署投票表決,結論是「(檢方起訴)普通詐欺罪論罪!」重點來了,法院審判或判決會認同嗎?歸根究柢,還是一場法律適用的論戰。筆者問一句話就好:「有智識的公務員都『貪小便宜詐領費用』,一般民眾多可憐?」而韓少將定讞該案將再開啟另一法律上論戰,請問:「他內心面對的折磨是什麼?」答案是隨時要面臨入監服刑,尤其是「報導熱潮過後,突然間收到一紙檢察署通知入監報到。那怕他內心想,我是冤枉的,該案不是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了?花檢提出再審了?」依法,韓先生是要入監服刑的,不是嗎?沒人肯戳破,筆者戳破,好嗎?事過境遷,難道只能等著看「韓先生將來入監服刑的報導?」還是又要「昨是今非,透過非常上訴、再審個案救濟」的司法突然大轉彎,公路賽車的髮夾彎麼?

2022年3月15日司法院公布年度司法院的立法計畫,內容包括減輕司法過勞、公平法院及人權維護三個方向,包含「建構金字塔訴訟制度、職務法庭公開審理、制定刑事案件妥適量刑」,以及涉及社會安全網的監護處分相關修法。以上都是妥善的立法及修法方向,立意良善且值得嘉許,讓筆者想起先前司法改革關於《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簡稱,速審法)》的立法,速審法於2010年5月立法,其主旨在於「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立法道盡人權保障內涵,避免因長年纏訟之刑訴程序對刑案被告之心靈折磨,可說是功德無量。考國外法制,美國聯邦憲法第六條修正案:「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引用美國在台協會翻譯版本)。」用以保障刑事被告有接受迅速審判的權利(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美國國會1974年制定速審法(Speedy Trial Act of 1974),日本憲法第37條第一項規定:「在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享有受公平法院之迅速且公開審判之權利(すべて刑事事件においては、被告人は、公平な裁判所の迅速な公開裁判を受ける権利を有する)。」並於2003年制定「裁判迅速化之法律(裁判の迅速化に関する法律)」,以因應迅速審判之要求。以此觀之,台灣2010年之《速審法》立法並不算遲滯,也可謂跟上時代的腳步。然而看著司法院「制定刑事案件妥適量刑」一語,不經悲從中來,時至2022年的重點立法計畫,居然是「妥適量刑?」那反向到底是在表達什麼?

一個折磨當事人43年的痛苦訴訟案例?

就事論事,時至2022年3月中旬,筆者談談實務上案例吧。案件通常含括「刑案及民事請求」這兩個範疇,刑案著重「有罪或無罪」之判斷,民事則多在於「請求給付、請求賠償或確認權益」,而二者亦常有所重疊或接續。

「柯O澤於1973年間為某銀行職員,嗣因1978年12月出口押匯案件(下簡稱押匯案)被移送北檢,並於1979年2月28日起羈押前後期間長達925天。柯O澤另於1979年3月20日遭該銀行記2大過免職。」以上該段筆者整理的客觀及簡要事實,請問是否發覺同時涉及「刑案及民事請求?」該案刑事後來無罪定讞,民事等則另主張權益,試問:「該相關案件,前後一共纏訟多久期間?」約略的觀察答案是從1979年起至2022年,前後共達43年。筆者用另一個方式說明,法定成年年齡依民法規定為18歲(註: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一個押匯案官司從18歲開始打,打到61歲垂垂老矣,人生沒幾個43年吧?

關於柯先生押匯案,筆者就不逐一引用資料及評述,但臚列2個重要觀點供參考。第1點,該刑案歷經「更12審」,刑案判決無罪確定:台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重上更(十二)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請看看這段內容:

上列上訴人(北檢)因被告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68年度訴字第890號,中華民國69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8年度偵字第2859號、4115號、41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12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原判決關於丁○○、乙○○貪污部分及丙○○圖利部分撤銷。

二、丁○○、乙○○、丙○○均無罪。

(註: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591號刑事判決於2007年08月23日駁回檢方上訴,該案無罪確定,前後共28年。)

第2點,2007年刑案無罪定讞。然後呢?下半場才剛剛開始

對柯先生來說,從1979年間到2007年無罪確定,行百里者半九十,剩下的是什麼?答案是「刑事補償(冤獄補償)」及「民事確認雇傭關係等請求」,然後一直纏訟迄今2022年。或許有讀者不解,疑惑柯先生為何要持續訴訟?筆者以自身經驗說明,曾在多年前某位年邁當事人已年近80歲被判無罪,前來委任筆者要訴訟請求相關後續請求,筆者婉拒只懇勸他安享晚年放下心中的一些遺憾,他對筆者說了這句話:「我真的無罪!司法毀了我一輩子,毀了我家庭。(後略)」筆者看著他當場抱頭低頭啜泣,這位年紀都可以當我祖父,筆者內心深深嘆了一口氣,再閱卷後(卷宗數量龐大),仍客氣婉拒。或許有實務上工作者看到這篇文章,筆者懇請省思,實務上確實不乏惡人及惡性之被告,真假之間,當依法依證據檢視,毋枉毋縱之餘,懇求戒慎剛愎自用及避免恣意推論,法律人常常就是太聰明或太有智慧,卻常常忽略了仁慈之心及同理的憐憫心。

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請觀察2022年的「糞管案」

司法院年度計畫談到《社會安全網的監護處分》相關修法,此部分筆者非常肯定少家廳的努力,並期待此部分更加充足對婦幼及弱勢者的保護。而回歸「建構金字塔訴訟制度、職務法庭公開審理、制定刑事案件妥適量刑」這三個議題,首先看看「建構金字塔訴訟制度」,這是88年司法改革(1999年)的提出, 2018年司法院新聞稿提到,:「自民國84年本院召集之司法改革委員會及88年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建構金字塔型刑事訴訟制度一直是本院努力之目標。92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採行交互詰問、嚴謹證據法則、案件原則上應行合議審判等訴訟新制,就強化第一審發現真實的功能部分,雖已見成效,惟二、三審訴訟制度的改造則仍屬未竟之業,案件多年纏訟未決之事例,仍時有所聞,影響整體司法效能的提升。本院乃於106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賡續就刑事程序提出『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後審兼採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之改革方向。」以上內容,筆者點到為止,當時不知道有多少「刑案上訴第二審」的統計數據要交出漂亮成績單,只為了「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現在居然又要再來一次?比對前面的纏訟43年該案誠然恐怖,如果「有罪確定」太快呢?一樣驚悚無比吧!然後卻可以宣稱「司法改革有已見成效」。平心而論,法官裁判、檢察官處分之品質及待遇是否提升,是否宜汰除少數不適任者?司法過勞,這議題不知道講了多久了。

遺憾的是,當司法院提出這種非常有遠見的年度計劃,回頭再觀察1則新聞《「截斷糞管」一審無罪、二審強制罪判拘》,當一件鄰居間漏水、噪音問題實務上多以民事處理,偶爾也見刑案紛爭,同樣的客觀事實及法條適用,法院兩個審級法官各自「自由心證」,一個「糞管之爭」要打大法庭統一見解或憲法法庭官司吧?還是台語諺語說:「好運的得時鐘,歹運的得番仔火(或龍眼)。」那豈不是打官司都要去拜拜、擲爻或上教堂祈禱?當春風溫暖時,或聽聞有經驗者訴訟上策略立即決定撤回,以免春寒料峭凍傷?真是司法奇聞。《糞管案》筆者就不多引述了,免得又寫的長篇大論。(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當司法令人無所適從  痛苦的真的是人民

「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老殘遊記》中「老殘」的寓意是「棋局已殘,吾人將老,欲不哭泣也得乎?」小說中某些官員,實際就是隱射晚清當時「殘忍、剛愎」的官員代表。魯迅評道:「摘發所謂清官之可恨。」若不信筆者所言,請連結看《老殘遊記》第5回,可以看看古代當時《站籠》酷刑如何?

「這吳氏真是好個賢惠婦人!他天天到站籠前來灌點參湯,灌了回去就哭,哭了就去求人。響頭不知磕了幾千,…末後向他丈夫(學禮)說道:『你慢慢的走,我替你先到地下收拾房子去!』說罷,袖中掏出一把飛利的小刀,向脖子上只一抹,就沒有了氣了。

玉大人笑道:「你們倒好,忽然的慈悲起來了!…這人無論冤枉不冤枉,若放下他,一定不能甘心,將來連我『前程』都保不住。俗語說的好,『斬草要除根』,就是這個道理。況這吳氏尤其可恨,他一肚子覺得我冤枉了他一家子。若不是個女人,他雖死了,我還要打他二千板子出出氣呢!你傳話出去,誰要再來替於家求情,就是得賄的憑據。不用上來回,就把這求情的人,也用站籠站起來就完了!」

老殘道:「你們這玉大人好嗎?」那人道:「是個清官!是個好官!衙門口有十二架站籠,天天不得空。」(老殘遊記第五回)

此類酷吏虐民之深,因之急於事功,深冤白骨如山,血染頂珠紅,守一府則一府傷,撫一省則一省殘,宰天下則天下死!考《老殘遊記》其前後回之內容,不妨深思此句:那老董嘆口氣道:「玉大人官卻是個清官,辦案也實在盡力,只是手太辣些。初起還辦著幾個強盜,後來強盜摸著他的脾氣,這玉大人倒反做了強盜的兵器了。」然後呢?或真正惡人、壞人狡猾詭辯,只能無罪推定宣稱人權保障?子不語怪力亂神,敬鬼神而遠之。但請觀察《八佾》王孫賈問曰:「『與其媚於奧,寧媚於竈?』何謂也?」子曰:「不然,獲罪於天,無所禱也。」孔子意思是說:「不對。犯了滔天大罪,怎麽祈禱也沒用的。」真正隱藏在深處的,還是玉大人內心深處的這句話:「這人無論冤枉不冤枉,若放下他,一定不能甘心,將來連我前程都保不住。」試問午夜夢迴,可敢捫心自問?怕是臨終時民怨沖天,萬目血淚睚眥吧?(註:玉大人內心這段內心話,或可戒慎再三,有則改之,無則嘉勉不犯)

此類酷吏虐民之深,因之急於事功,深冤白骨如山,血染頂珠紅,守一府則一府傷,撫一省則一省殘,宰天下則天下死!考《老殘遊記》其前後回之內容,不妨深思此句:那老董嘆口氣道:「玉大人官卻是個清官,辦案也實在盡力,只是手太辣些。初起還辦著幾個強盜,後來強盜摸著他的脾氣,這玉大人倒反做了強盜的兵器了。」然後呢?或真正惡人、壞人狡猾詭辯,只能無罪推定宣稱人權保障?子不語怪力亂神,敬鬼神而遠之。但請觀察《八佾》王孫賈問曰:「『與其媚於奧,寧媚於竈?』何謂也?」子曰:「不然,獲罪於天,無所禱也。」孔子意思是說:「不對。犯了滔天大罪,怎麽祈禱也沒用的。」真正隱藏在深處的,還是玉大人內心深處的這句話:「這人無論冤枉不冤枉,若放下他,一定不能甘心,將來連我前程都保不住。」試問午夜夢迴,可敢捫心自問?怕是臨終時民怨沖天,萬目血淚睚眥吧?(註:玉大人內心這段內心話,或可戒慎再三,有則改之,無則嘉勉不犯)

依法論法?或有關係就沒關係?

筆者只談法院似乎不妥吧?那多談一則好了,同樣是2022年3月15日媒體報導,前士林警分局副分局長張O宜在去年以公務車載女性友人出遊回局過夜,承辦檢察官認為張警官雖在值班時間不當使用公務車(接送女性友人往返辦公場所及寢室過夜,使用公務車供作私人交通工具),但因不符合刑法詐欺、背信或竊盜等罪,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據此以觀,北市松山之亂,檢方對多位被告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也同理可證?當身為公務員的警方「公然滅證都可以緩起訴」,檢方仁慈無比,還有什麼好說的?怪的是年輕求職女子(被害人且未收受金額)卻要被檢方起訴及法院判刑兩個月並不得易科罰金?(詳拙文《司法奇案—捷運公然猥褻無罪案》南部一則痛苦的婦女求職個案

大雪紛飛,一群富貴人在庭院的涼亭中賞雪,周遭炭火溫暖如春,你敬我一杯,我敬你一杯,一堂和氣融融,明月鑑照,端是春風滿面。老殘對著雪月交輝的影子,想起謝靈運的詩「明月照積雪,北風勁且哀」兩句,若非經歷北方苦寒景象,那裡知道「北風勁且哀」的這個「哀」字下得好呢?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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