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奇案—捷運公然猥褻無罪案

2022-03-1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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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被告左手始終持拿手提袋於側身,袋身位置並在其左側腰部及大腿之間遮住其下體,是被告搭乘手扶梯時,除周圍均有所掩蔽外,其亦始終遮掩下體處(原審勘驗筆錄暨勘驗光碟報告參照;見原審易字卷第75、83-113頁)。基此,堪認被告雖知悉捷運站電扶梯為公眾得出入、往來之場所,然是時被告所處位置,無從令他人看見其正以右手撫摸陰莖直至射精,且被告亦有持拿手提袋於側身遮掩,顯見被告確有刻意避人耳目,不欲他人知悉而無供人觀覽之意圖甚明。《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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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此段論證,可喜的是,往後在任何人來人往之捷運站、火車站等候車處所等公共場所,只要用衣物或包包遮蔽下體偷偷撫摸(乃至男子撫摸陰莖至射精),只要辯稱「不欲他人知悉而無供人觀覽」,那可引用此判決「依法判無罪?」還是除此個案,其他刑案法庭會認同呢?筆者認為個案畢竟是個案,千萬別心存僥倖。但或可省思李男該案無罪定讞,是否凸顯司法在心證上的審理在「有罪或無罪之間」真的有保障弱勢者?回頭看看Dcard上的女性被害人痛苦發文,以及南部女子求職被騙該案卻要入監服刑,司法與人民的距離之遠,或說嚴苛欺善暨保障窮凶極惡者?真的令人深深一嘆。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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